美国国会图书馆人名规范政策的小变化(附RSS新应用)

    LC名称规范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规范记录的小小变化也会涉及相当多的书目记录。所以LC对修改规范记录持审慎态度。我们已往曾见到不少早已去世者,在LC的人名规范记录中生卒日期仍采用开口形式,就是LC尽可能少地改变规范记录政策的反映。
    AACR2第22章“个人标目”中区别相同姓名的附加“22.17日期”的规定是:“如果标目与另一标目相同,则…加上个人的日期(出卒等)作为标目的最后一个单元。”同时另有一个选项:“对任何姓名均加日期,即使不必区别于其他标目。”LC一直以来采用的是前面的规定,即只在名称有冲突的情况下才启用生卒日期。LC去年希望修订相关规定,为个人名称增加日期。但广泛征求意见的结果,只作了很小的改变。因为规范记录改变后,书目数据库需要因之做全域更新,但并非所有书目数据库都支持全域更新,并且可能需要更新的数量太大,对书目数据库有影响。目前修订后的规则LCRI 22.17只涉及前述去世者日期开口的情况,以免不著录去世日期有误导之嫌。
    LCRI是LC制定的对AACR2的解释或实施细则,编号与AACR2的编号相对应。新的LCRI22.17包含一个新的选项,即编目员可对日期开口的个人名称标目增加去世日期。本次改变仍沿袭LC一贯的审慎,这只是一个“选项”,也就是说图书馆可以不改变原来的做法。

    为采用这一新规则,LC自2006年2月6日至夏天,实施“增加去世日期特别计划”,将由程序给数百个个人名称标目加上卒年。除了这一特别计划外,LC日常实施新规则的规定是:

1、一般编目员如果在编目中,或者例行规范文档维护(如解决同名冲突)过程中,发现书目记录所用个人名称标目有开口日期,则加上去世日期。在完全了解了这一改变会产生的影响后,未来可能会宣布增加去世日期的更宽松政策。
2、除非有冲突,现存规范记录中没有任何日期的个人名称标目,不增加生卒日期。
3、如果首次建立名称规范记录,可以给标目加上生卒日期,即使LC的书目记录中存在的同一人的个人名称标目没有日期。[如果经常查LC规范库,就知道有一些标目只有书目记录在用,没有规范记录]
4、如果差别只是增加去世日期,不以400$wnne参照增加“先前标目”。

    LC的合作编目计划PCC中有一项名称规范合作计划NACO,由参加馆共同维护LC规范记录。LC不要求参加馆将增加去世日期的变动逐一告之LC,代之以将由OCLC提供一个RSS feed,作为规范记录已增加去世日期的提醒服务――RSS的又一应用。

    LC作出这个看上去非常细小的改变,也是郑重其事、相当透明的:

1、2005年6月下旬,编目政策与支持办公室(CPSO)提出一项建议,为现在个人名称标目增加日期,请求编目界予以讨论。
2、2005年9月下旬,根据收到的编目界积极回应,作出决定,即:

  • 允许选择为只含出生日期的现存标目增加去世日期;
  • 继续维持现状,即限制对于以前没有日期、且不与其它标目冲突的现有标目增加生卒日期。

3、在公布讨论内容的同时,将据决定修改的LCRI 22.17草案在网上公示一月,请大家发表评论。
4、2006年2初发布修订的LCRI 22.17,同时公告LC的实施政策,及相关的特别更新计划。

另:CALIS联合目录在建立规范库前,就要求在书目记录的个人名称标目中,尽可能提供生卒年,也可以说是采用了AACR2的“选项”。对于没有历史负担的CALIS规范,此法可以避免日后遇相同姓名时,可能反过来修改规范记录进而影响书目记录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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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有什么业务不能外包?

    去年听说中山大学图书馆编目外包了,今年又听说一所与之相当的高校图书馆也有外包编目的意图。如果再加上《加州大学书目服务再思考》中描述的外包计划,看来编目外包开始由小馆向大馆蔓延了。
    《图书情报工作》2006年第1期图书馆业务外包专题,基本上围绕着中山大学图书馆业务外包展开,自然“经验”多于“教训”。E线论坛上针对这个专题,有长篇商榷贴,并且转贴到了一网(“从业务外包潮流看-评程焕文、姜瑞其的《谈图书馆采编业务外包》”)。
    我虽然没有完全明白作者的意思,但看得出他很失落。他多次“修改”在E线论坛上的贴子,似乎目的是让这个贴子可以更久地出现在醒目位置。或许在现实生活中他没有机会,所以他希望在网上与馆长辩个明白。

    虽然是馆长做决策,但实际上图书馆外包什么业务并不是由馆长决定的――市场可以提供什么外包服务,馆长才能外包什么业务。比如门卫可以外包给保安公司,清洁可以外包给保洁公司,采编自然可以承包给书商。高校有大量学生需要勤工俭学,让学生工上架、看阅览室、办理外借手续,也是一种准外包吧。
    在国外,由于服务业发达,还有更多外包选择。比如由计算机销售公司负责馆内计算机维护,可能计算机本身就是租来的;比如租用复印机,由读者自助复印,耗材、维护全由出租公司负责;比如雇用专门公司负责图书上架;甚至馆长也可以外包,即把整个图书馆都外包给商业公司管理。

    图书馆外包的很多工作都是非本专业的,而编目却曾是图书馆的核心能力。书商在成为编目外包公司之前,或多或少都曾与图书馆的编目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编目这门独门秘技也因此流失。
    很容易联想起了当年的“联营厂”。80年代初期,上海的名牌国营企业热衷于到市郊或外省办联营厂。名为“联营”实际上是当地人出钱办厂经营,名企提供技术甚至市场以得到部分营收。那时还没有股份制,没有所谓的技术入股,所以联营厂并不是合资企业。当联营厂最终掌握技术并进而获得市场,也就是与那些国企说拜拜的时候了。到了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养大了联营厂自已却不思进取的国企自尝苦果,纷纷破产倒闭,员工大量下岗。

    撇开所谓的Google威胁,这就是图书馆的未来。时代比人强,早已失去专业性的图书馆,没有什么业务是不能外包的。
    或许参考咨询是最后的希望所在?只是现在人们有什么首先想到问搜索引擎,找不到还有提供咨询的网站――Google Answers要钱,雅虎Answers新浪爱问可是免费的。随着检索的去技术化,参考咨询将会越来越少。同时,馆藏的同质化越来越明显,面对同样的全文数据库,可以预见将会出现针对图书馆电子资源的咨询网站,用“虚拟参考咨询”彻底埋葬图书馆的专业性。

 

视频点播、视频下载与数字权利管理

    我们这儿先进的图书馆早早建起了视频点播系统,甚至可能软件都换了不止一次,后进的图书馆也谋划着一步到位弄个最好的视频点播系统。只是,现在视频点播或许又要落伍了。在美国,先有图书馆提供音像文件下载到iPod服务,或者像借书一样外借载有音像文件的iPod(Playlist: Libraries turning to iPods and iTunes),马上将会有图书馆以视频文件下载的方式提供音像制品。通过这两种方式,读者可以随时随地收听、收看,无需网络连接,显然会对用户更有吸引力。

    丹佛公共图书馆将于3月中旬起允许持证读者在家中下载影视制品,未来还会在图书馆中建立下载亭,供无法在家使用者下载到手持设备。提供下载的内容包括纪录片、IMAX电影、旅游和音乐会影片、自助拼装及体锻录像。LISNews报道了此事,据称是美国首家提供这种服务的图书馆;Michael Stephens作了详细报道(The Audio Visual Department is Changing!),并以此佐证他先前关于图书馆视听(音像)部变化的预测(Crystal Visions of the Audio Visual Department 2015):

到2015年,视听部会分成两个空间:

  • 一个生气勃勃的数字创作空间,利用图书馆的内容与空间随心所欲;[比如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者《春运帝国》?尤其是后者,那可是需要很多影音素材的–from me]
  • 一个空间放置一批服务器,将得到许可的内容提供给未到馆的图书馆用户。

    提供这样的服务,读者无疑是欢迎的,却有一点疑问,那就是版权问题。最近DRM很热。我原来的理解是数字资源管理(Digital Resources Management),现在变成了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前面引述的报道中没有谈到图书馆提供影视下载的版权问题,只提到图书馆希望最终也能提供真正的电影(feature film,影院电影),可以像声音图书那样,下载一周后自动删除。难道丹佛公共图书馆已经打算提供的影视制品都没有下载限制?
    读书的时候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没有著作权。因为没有认真参加“普法”,对于著作权只有直觉,可以说完全不了解。联想到去年底挺热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讨论(参见超平的博客:媒体忽悠我成了叛徒),四、六条只是图书馆提供阅览,似乎已经沸沸扬扬难以过关,下载难道不是草案明文禁止的“复制”?难道美国的著作权保护真的比我们的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