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点播、视频下载与数字权利管理

    我们这儿先进的图书馆早早建起了视频点播系统,甚至可能软件都换了不止一次,后进的图书馆也谋划着一步到位弄个最好的视频点播系统。只是,现在视频点播或许又要落伍了。在美国,先有图书馆提供音像文件下载到iPod服务,或者像借书一样外借载有音像文件的iPod(Playlist: Libraries turning to iPods and iTunes),马上将会有图书馆以视频文件下载的方式提供音像制品。通过这两种方式,读者可以随时随地收听、收看,无需网络连接,显然会对用户更有吸引力。

    丹佛公共图书馆将于3月中旬起允许持证读者在家中下载影视制品,未来还会在图书馆中建立下载亭,供无法在家使用者下载到手持设备。提供下载的内容包括纪录片、IMAX电影、旅游和音乐会影片、自助拼装及体锻录像。LISNews报道了此事,据称是美国首家提供这种服务的图书馆;Michael Stephens作了详细报道(The Audio Visual Department is Changing!),并以此佐证他先前关于图书馆视听(音像)部变化的预测(Crystal Visions of the Audio Visual Department 2015):

到2015年,视听部会分成两个空间:

  • 一个生气勃勃的数字创作空间,利用图书馆的内容与空间随心所欲;[比如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者《春运帝国》?尤其是后者,那可是需要很多影音素材的–from me]
  • 一个空间放置一批服务器,将得到许可的内容提供给未到馆的图书馆用户。

    提供这样的服务,读者无疑是欢迎的,却有一点疑问,那就是版权问题。最近DRM很热。我原来的理解是数字资源管理(Digital Resources Management),现在变成了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前面引述的报道中没有谈到图书馆提供影视下载的版权问题,只提到图书馆希望最终也能提供真正的电影(feature film,影院电影),可以像声音图书那样,下载一周后自动删除。难道丹佛公共图书馆已经打算提供的影视制品都没有下载限制?
    读书的时候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没有著作权。因为没有认真参加“普法”,对于著作权只有直觉,可以说完全不了解。联想到去年底挺热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讨论(参见超平的博客:媒体忽悠我成了叛徒),四、六条只是图书馆提供阅览,似乎已经沸沸扬扬难以过关,下载难道不是草案明文禁止的“复制”?难道美国的著作权保护真的比我们的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