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目条例制订者煞费苦心,但并没有把其良苦用心告知使用者,使用者既不能知其所以然,有时就不免觉得规则莫名其妙。作为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的副主编,作者“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一文多少揭示了内中的一些玄机,看得比较过瘾。
本文第一部分“FRBR的概念模型”为扫盲。
揭示玄机的是第二部分“从FRBR角度分析《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1)对文献获得方式的界定
“按照FRBR的解释,获得方式是载体表现的特殊属性,除此之外它不属于其他任何一个层面上的实体”。因此,“获得方式通常是指由文献提供者确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获取方式,而不应该是由文献所有者确定的特殊性的获取方式。”
或者说,获得方式不属于Item(作者译为“对象文献”)层面。
(2)古籍著录中复本附注的应用
“将古籍著录的对象固定在以版本版刻为主要特征的文献载体表现的层面上”,印次、复本属Item,用附注加以说明。如此古籍著录规则“与《规则》总则以及ISBD(A)取得了一致”。
(3)版本信息的区分及著录方式的选择
“那些由文献出版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版权页)大多可以著录在版本项,而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则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前者为内容表达,后者为载体表现?
文中很谨慎的说出现在书名页的版本信息“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而没有直接说“大多可以著录在题名与责任者项”。因为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中的如下实例(第37页例6)无疑是有很大争议的: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编
《中图法》第四版由于“第四版”出现在题名页,版权页题“第1版”,故新版《规则》认为其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而非一般认为的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版本为第4版。
(4)标目法中个人和团体名称检索点选取原则的确定
“文献标目的主体对象明确限定在著作和内容表达层面,同时也为揭示载体表现和对象文献层面的特例提供了可能”。
第三部分“FRBR概念模型在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实现的可能方式”是作者的一些设想。主要是以FRBR思想处理统一题名。以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为例,举了常见的FRBR结构(w-e-m),还有:
书目记录(载体表现层)。除500统一题名形式外,与普通书目记录无异。
规范记录(内容表达层)。有点奇怪,规范记录做到了译者这一层。
规范记录(著作层)。除一般题名规范记录的内容外,还包括分类和主题。
作者说是受LC芭芭拉女士“AACR3:资源描述和检索”一文的直接启发。芭芭拉此文我尚未看过,看过她在5月FRBR研讨会上的PPT“FRBR与编目规则:对IFLA的原则声明与AACR/RDA的影响”,其中有规范、书目、馆藏三层与FRBR实体间的对应关系图示。
如作者所说,“FRBR研究的第二个目的是为了倡导文献编目的简化,提高编目效率,节约编目成本”。所举著作层的规范记录,包括了原本需要在每条书目记录中重复的分类与主题,可以说达到了这一目的。但内容表达层规范记录做到译者这一层次,是否做得过多?对照LC,对Hamlet也只做了少数语种(而非全部语种)的规范记录,而没有具体到译者。难道FRBR应用的结果,就是要我们多做N条规范记录?
不过还有,“如果一种著作只有惟一的载体表现,则各层实体的全部信息都反映在载体表现层的书目记录中,而不需要制作著作/内容表达层的规范记录”。原本题名规范记录即遵循此准则。那么如果某译本(内容表达)只有惟一的载体表现,是不是也无需做内容表达层的规范记录?
原文出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年会征文优秀论文集
中国图书馆学会编《以人为本 服务创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317-324页)
原文参考文献之一:
Barbara Tillett. AACR3: 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 http://www.collectionscanada.ca/jsc/docs/aacr3pptjan2005.pdf
芭芭拉的另一个PPT:
Barbara Tillett. FRBR and Cataloguing Rules: Impact on IFLA’s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and AACR/RDA. (PPT: 862 KB/49 sli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