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宁“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笔记

    编目条例制订者煞费苦心,但并没有把其良苦用心告知使用者,使用者既不能知其所以然,有时就不免觉得规则莫名其妙。作为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的副主编,作者“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一文多少揭示了内中的一些玄机,看得比较过瘾。

    本文第一部分“FRBR的概念模型”为扫盲。

    揭示玄机的是第二部分“从FRBR角度分析《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1)对文献获得方式的界定
    “按照FRBR的解释,获得方式是载体表现的特殊属性,除此之外它不属于其他任何一个层面上的实体”。因此,“获得方式通常是指由文献提供者确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获取方式,而不应该是由文献所有者确定的特殊性的获取方式。”
    或者说,获得方式不属于Item(作者译为“对象文献”)层面。

(2)古籍著录中复本附注的应用
    “将古籍著录的对象固定在以版本版刻为主要特征的文献载体表现的层面上”,印次、复本属Item,用附注加以说明。如此古籍著录规则“与《规则》总则以及ISBD(A)取得了一致”。

(3)版本信息的区分及著录方式的选择
    “那些由文献出版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版权页)大多可以著录在版本项,而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则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前者为内容表达,后者为载体表现?
    文中很谨慎的说出现在书名页的版本信息“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而没有直接说“大多可以著录在题名与责任者项”。因为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中的如下实例(第37页例6)无疑是有很大争议的: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编

《中图法》第四版由于“第四版”出现在题名页,版权页题“第1版”,故新版《规则》认为其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而非一般认为的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版本为第4版。

(4)标目法中个人和团体名称检索点选取原则的确定
    “文献标目的主体对象明确限定在著作和内容表达层面,同时也为揭示载体表现和对象文献层面的特例提供了可能”。

    第三部分“FRBR概念模型在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实现的可能方式”是作者的一些设想。主要是以FRBR思想处理统一题名。以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为例,举了常见的FRBR结构(w-e-m),还有:

书目记录(载体表现层)。除500统一题名形式外,与普通书目记录无异。
规范记录(内容表达层)。有点奇怪,规范记录做到了译者这一层。
规范记录(著作层)。除一般题名规范记录的内容外,还包括分类和主题。

    作者说是受LC芭芭拉女士“AACR3:资源描述和检索”一文的直接启发。芭芭拉此文我尚未看过,看过她在5月FRBR研讨会上的PPT“FRBR与编目规则:对IFLA的原则声明与AACR/RDA的影响”,其中有规范、书目、馆藏三层与FRBR实体间的对应关系图示。
    如作者所说,“FRBR研究的第二个目的是为了倡导文献编目的简化,提高编目效率,节约编目成本”。所举著作层的规范记录,包括了原本需要在每条书目记录中重复的分类与主题,可以说达到了这一目的。但内容表达层规范记录做到译者这一层次,是否做得过多?对照LC,对Hamlet也只做了少数语种(而非全部语种)的规范记录,而没有具体到译者。难道FRBR应用的结果,就是要我们多做N条规范记录?
    不过还有,“如果一种著作只有惟一的载体表现,则各层实体的全部信息都反映在载体表现层的书目记录中,而不需要制作著作/内容表达层的规范记录”。原本题名规范记录即遵循此准则。那么如果某译本(内容表达)只有惟一的载体表现,是不是也无需做内容表达层的规范记录?

原文出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年会征文优秀论文集
中国图书馆学会编《以人为本 服务创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317-324页)

原文参考文献之一:
Barbara Tillett. AACR3: 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
http://www.collectionscanada.ca/jsc/docs/aacr3pptjan2005.pdf

芭芭拉的另一个PPT:
Barbara Tillett. FRBR and Cataloguing Rules: Impact on IFLA’s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and AACR/RDA. (
PPT: 862 KB/49 slides)

 

《曹宁“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笔记》上有7条评论

  1. 各位好,我是国图采编部的曹宁。不好意思,希望更正一下:我在学会年会上的那个简短发言的题目是: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所谓“试论”差不多是“胡说”的书面用语,主要是指文章的第三部分,因为理论幻想的成分较多。之所以举例中按照译者建立了规范记录,是因为我个人觉得,译者是work实现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实质上是在探讨如何针对expression建立规范记录。对建立work和expression两层规范记录的想法我自己都觉得很无奈,因为按照这一设想,书目记录是简单了不少,但规范记录的制作和维护都比现在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对expression记录的组织,简直会要编目员的命。<br>

  2. 谢谢曹宁光临。不好意思,把您的论文题目打错了。马上改掉。<br>作品、内容表达之间比较难以区分,看FRBR的实例时就有此感。好象OCLC研究也表达过类似的意思。<br>我想理论应当有助于实践,而不能束缚实践的手脚。以我的“胡说”,就翻译作品而言,主要责任者还是原作者,仍可视为原作品,只做一条题名规范记录。所有不同的译名均作参见,而不必为不同译者的相同译名制作独立的题名规范记录。<br>这是个比较复杂的研究题目,但对今后的编目实践有很大影响。希望国图专家们审慎!<br>

  3. 丁伟先生的《冲突法论》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再版,版权页的“内容简介”说:本书于1996年首次出版,此为第二版……。下面的版次说明中又记载为:2005年4月第1版。那么哪个是文献出版者给予的版本信息,哪个是文献创建者给予的版本信息?<br>

  4. 王老师提供了一个不常见又很有意思的实例。<br>以往我只见过前言、后记或出版说明等处说明再版、三版,版权页则是X年X月第1版。<br>

  5. 呵呵~ 都是图书馆学的专家啊。非常感谢编目精灵先生为我们提供一个学习的平台,我有个感慨就是四年的图书馆学算是白学了啊,根本就跟不上时代。。。<br>

  6. 其实你之所以有这种感慨,就是因为已经读了四年图书馆学,打下了一定的基础。<br>学校课程太多,所以基本上每门课只能是浅尝辄止。如果对某门学科感兴趣,或者如我这般纯粹出于工作原因,深入探究一番,就会发现有很多自己不知道的东西。<br>当然另一方面,现在的图书馆学教育、教材的问题也的确存在。这个问题太大,不说也罢。<br>

  7. 其实吧,图书馆学在大众的眼中是不被理解的。往往局限于借书之类的工作。我在大学的时候也不喜欢这专业,以至于毕业后没有进入图书馆而成为北漂一族,先后任了两家大型图书公司的编目校对后,改攻西文编目。感叹自己在大学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啊!而现在我是越来越喜欢这专业了,感觉图书馆学这门学科太有学问。或许人都是从无知开始吧。。。<br>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