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书目控制(UBCIM)的终结与重生

    在文献信息组织与管理领域,“世界书目控制”(Universal Bibliographical Control,简称UBC)如雷灌耳。作为国际图联(IFLA)中的一个组织或项目或活动,它曾负责制定“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开发UNIMARC,并出版《国际编目与书目控制》季刊(ICBC: International Cataloguing and Bibliographic Control)。虽然ISBD、UNIMARC及ICBC的影响日益扩大,但作为母体的“国际书目控制”,如今却已不复存在。
    1973年IFLA成立UBC国际办公室,1980年代(?)发展为“世界书目控制与国际机读目录”(Universal Bibliographic Control and International MARC,简称UBCIM核心项目,其目的在于协调国家级书目控制标准与系统的开发、以及书目数据的国际交换。2003年3月1日,随着项目主管Marie-France Plassard退休,UBCIM也结束了长达30年的活动而宣告终止。

    2003年8月,IFLA与国家图书馆馆长会议(CDNL)建立了一个新的联盟,继续并扩展原来由UBCIM及UDT(IFLA的另一个核心项目)所做的协调工作。联盟全称“IFLA-CDNL书目标准联盟”(IFLA-CDNL Alliance for Bibliographic Standards,简称ICABS。其三大目标是:

  • 维护、推广与协调与书目与资源控制相关的现存标准与概念
  • 发展书目与资源控制策略,确保推进新的与推荐的协议
  • 推进对电子资源长期存档相关问题的理解

认真研读一番其目标与行动,可以对本领域目前的最新关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UBCIB的国际MARC部分,目前由“IFLA UNIMARC核心活动”(UNIMARC Core Activity) 继承,目的是协调UNIMARC格式的发展、维护与推广。而UNIMARC的维护与更新,也就是技术性的工作,则由“UNIMARC常设委员会”(Permanent UNIMARC Committee,简称PUC)负责。

 

图书馆目录回溯转换的质量要求

    虽然图书馆计算机管理在国内已经逐渐普及,但书目的回溯转换仍是很多图书馆需要面对的问题。一方面是少数小型图书馆计算机化刚刚起步,需要回溯转换;另一方面,许多大型图书馆由于馆藏量巨大,只有部分常用书目数据已经进入系统,待回溯的书目数据仍有相当数量。
    与前些年计算机管理系统刚开始普及时,全馆动员录入书目、馆藏数据不同,目前不少图书馆选择外包,因为现在已有不少可供选择的外包公司。图书馆需要回溯的文献类型(书、刊、非书资料)、语种(汉、英、日、俄、小语种)各异,不同公司服务不同,不同类型文献书目记录的价格、质量也有很大差异,选择时自然有许多值得推敲的细节。
    有一些历史的外包公司会有一个相对较大的书目数据库可供套录,而一般这些数据都经过自己与用户的检验,质量相对高些。但如果是专业图书馆,或者是回溯旧书,收录图书并非一般可套到的,则其优势就不明显了。对于特殊文献类型,如音像制品之类,则除了个别外包公司,一般都不但没有现成的数据可套,而且公司还没有成熟的编制规则与流程,很可能回溯的过程就是图书馆为他们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的过程(建议收取培训费抵充部分数据费^-^)。

    除了种种细节,仅就数据质量方面,图书馆应当持有什么样的要求?简单一句话――要求不必过高。回溯数据是自用的,目的不是交换,无需过高要求:
    首先,不能以编目员的要求来要求他们。图书馆提供的模板或基本字段要求表应当简洁,字段总数不应太多,尤其附注字段不必区分太细。国内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字高手为主,数据原编为多,每天完成工作量是编目员的数倍或十数倍。如果其质量能够达到编目员水准,那么编目员不下岗谁下岗?
    其次,不能严格要求符合编目规则的操作。编目规则之严格细致,虽编目员尚不能说完全掌握,自然没法要求打字员。更主要的是,在操作程序上可通融则通融。
    第三,别太把“主题”当回事儿。有主题的记录一眼看上去显得比较规范。不过,如果公司的记录不是从国图或CALIS等处套录而是打字员临时编制的,那么他的“主题”至多也就是题名关键词之类。打字员们既没有时间分析主题,也不懂主题标引规则,甚至所用的根本不是规范词。这种“主题”不要也罢,图书馆还可以省些钱。只要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能够由题名等处抽取关键词进行检索,对用户的检索结果是差不多的。
    前些日子参加某馆书目回溯招标,有专家特别指出有外包公司影像资料编目程序不规范,不看片子就著录。标准做法自然是看播放的片头、片尾,但如此要求势必增加成本,需要大规模回溯的图书馆更赔不起太多时间。录像制品的标签、包装一般除片名、制片、导演、演员等外,还会有片长、制式等信息。虽然放映画面与标签等处信息可能不一致,但简化一下,就按标签、包装著录,再加个附注字段说明信息来源,也就OK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1996)规定的主要信息源为“录像带和电影片的片头(尾),亦可用标签、盒封为代主要信息源。”)
    看看MARC记录权威LC那些回溯的旧记录,不符合规范的多了去了,不照样挂在网上让全世界评头品足也没觉得丢人现眼吗?

    当然,质量要求不高绝不是没有要求,只要满足最低要求就可以了。评价标准是用户能够找到图书馆拥有的所需文献,并且找到的正是他想要的:
    第一、著录的信息没有错误,或者说错误率低于一定值。信息取自规定信息源或附注说明的信息源,两者必须一致。如果套录记录,套录的必须是在编文献的记录,而不能张冠李戴!后者需要特别重视核对。
    第二、提供基本著录信息,不应遗漏重要信息。
    第三、提供必要的检索点。一般通过基本著录已经同时完成了提供检索点的任务,但某些情况可能需要增加检索字段。

 

伪书的图书馆收藏及编目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公布19种含有虚假信息图书,要求书店停售。这里的“虚假信息”含意不明,是夸大宣传,抑或子虚乌有的杜撰?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即为假冒书。相比1月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提出的百来种管理类伪书(消息清单)这个数字要少很多。
    图书馆应当如何处理此类图书?“續 採編的新挑戰:偽書的陷井”,认为图书馆收藏伪书存在以下问题:
1、與圖書館精神的抵觸(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但没有排除图书馆出于典藏目的的收藏。)
2、圖書館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讀者
3、與圖書館社會教育的功能不契合
4、圖書館信任度的影響

    伪书古已有之,现今某些经典就被疑为伪书;就比例而言,也未必于今为盛(梁董提供了古籍中伪书的数据,但结论十分之一当为百分之一误)。出版伪书固可指责,但图书馆收藏则未必。如非侵权,只是托伪之作,则与知识产权无涉。除少儿图书馆,读者均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力,图书馆是否真有教育职能,也大可质疑。相反,图书馆具有保存文化(哪怕是负面的)之作用,收藏伪书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应当限制使用,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可开放使用。
    无论如何,如果作为馆藏,图书馆有必要通过目录告诉读者该书之真伪(即“提供正确的资讯给读者”),而由读者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阅读此书。

    虽然编目员通过一番查证,有时能够对某些书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这种判断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尚方宝剑,自然就无后顾之忧了。
    曾写过“伪书之假冒外版书”,当时老槐在评论中曾考问关于伪书的“编目理论”和“现代编目原则”。当时我的回复不知为何无法提交。伪书新闻重现,我再将此问题认真查考一番,或许可采取如下做法:

    按照著录规则,在题名与责任者项仍应照录,但标目则另当别论。《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没有提及这种情况,AACR2R(2002之21.4C)或《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扩大版)》(9.2.1.3)有关于“误认或虚构为某个人或团体的作品”的规定。对于个人的规定如下:
    如果知道实际著者,以实际著者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如果查不到真实的著者,则以题名作为主要款目标目,为虚构或误认的著者作附加款目。
    虽然中文编目没有主要款目概念,但这个规定对于中文伪书也可套用。那些子虚乌有的书,或可认为实际上是(编)译者之作,故应以(编)译者为主要或等同知识责任(701字段),而以杜撰的原作者为次要知识责任(702字段)。考虑到作伪或有所顾忌,(编)译者很可能只是个笔名,这不影响其作为一个检索点。
    文献语种(101字段)当为原作或编译,而非翻译。当然,宜加附注说明该书为伪书。

疑惑:
    在多种图书馆目录或联合目录中,查新闻出版总署的伪书,《强者怎样诞生》说明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但只查到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而《管理史上的奠基之作》说明为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却只查到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
    《没有任何借口》有真假两种版本已是尽人皆知的了。那么,是否上述二书也如此?以该二出版社出版伪书的肆无忌惮、习以为常,似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