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书的图书馆收藏及编目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公布19种含有虚假信息图书,要求书店停售。这里的“虚假信息”含意不明,是夸大宣传,抑或子虚乌有的杜撰?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即为假冒书。相比1月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提出的百来种管理类伪书(消息清单)这个数字要少很多。
    图书馆应当如何处理此类图书?“續 採編的新挑戰:偽書的陷井”,认为图书馆收藏伪书存在以下问题:
1、與圖書館精神的抵觸(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但没有排除图书馆出于典藏目的的收藏。)
2、圖書館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讀者
3、與圖書館社會教育的功能不契合
4、圖書館信任度的影響

    伪书古已有之,现今某些经典就被疑为伪书;就比例而言,也未必于今为盛(梁董提供了古籍中伪书的数据,但结论十分之一当为百分之一误)。出版伪书固可指责,但图书馆收藏则未必。如非侵权,只是托伪之作,则与知识产权无涉。除少儿图书馆,读者均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力,图书馆是否真有教育职能,也大可质疑。相反,图书馆具有保存文化(哪怕是负面的)之作用,收藏伪书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应当限制使用,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可开放使用。
    无论如何,如果作为馆藏,图书馆有必要通过目录告诉读者该书之真伪(即“提供正确的资讯给读者”),而由读者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阅读此书。

    虽然编目员通过一番查证,有时能够对某些书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这种判断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尚方宝剑,自然就无后顾之忧了。
    曾写过“伪书之假冒外版书”,当时老槐在评论中曾考问关于伪书的“编目理论”和“现代编目原则”。当时我的回复不知为何无法提交。伪书新闻重现,我再将此问题认真查考一番,或许可采取如下做法:

    按照著录规则,在题名与责任者项仍应照录,但标目则另当别论。《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没有提及这种情况,AACR2R(2002之21.4C)或《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扩大版)》(9.2.1.3)有关于“误认或虚构为某个人或团体的作品”的规定。对于个人的规定如下:
    如果知道实际著者,以实际著者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如果查不到真实的著者,则以题名作为主要款目标目,为虚构或误认的著者作附加款目。
    虽然中文编目没有主要款目概念,但这个规定对于中文伪书也可套用。那些子虚乌有的书,或可认为实际上是(编)译者之作,故应以(编)译者为主要或等同知识责任(701字段),而以杜撰的原作者为次要知识责任(702字段)。考虑到作伪或有所顾忌,(编)译者很可能只是个笔名,这不影响其作为一个检索点。
    文献语种(101字段)当为原作或编译,而非翻译。当然,宜加附注说明该书为伪书。

疑惑:
    在多种图书馆目录或联合目录中,查新闻出版总署的伪书,《强者怎样诞生》说明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但只查到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而《管理史上的奠基之作》说明为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却只查到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
    《没有任何借口》有真假两种版本已是尽人皆知的了。那么,是否上述二书也如此?以该二出版社出版伪书的肆无忌惮、习以为常,似无可能。

《伪书的图书馆收藏及编目》上有3条评论

  1. 回?^算了一算,真的是百分之一而非十分之一,真是?M愧,???W果真是我的一大罩?T,回?^改正<br>非常?x?x指教:)<br> <br>

  2. 日常编目工作大致分成二个部分,著录与标目主要揭示文献的形式,但也涉及文献内容,如摘要、目次等;分类与主题标引则揭示文献的内容。<br> <br>

  3. 我一直在思考形式和内容的问题,到底是形式大于内容,还是内容大于形式?图书馆吸引读者是为了让读者看“内容”,而所有的工作反映的其实是“形式”,比如编目、分类、标引……但这些又是图书馆的工作内容!是否所有的事物都一样,呈现的是内容,背后的是形式,而形式又是内容,我真有点糊涂了!张艺谋的电影无疑是形式大于内容的,他的电影无非是迎合了西方观众的口味,融合了几种元素揉捏而成,早期是黄土高原、民俗文化、偷情乱伦,近期是大好河山、华丽色彩、服装造型,这一切构成了形式的框架,套上简单的故事情节即可!那图书馆工作的框架打好了没有呢?从形式到内容的能够跨越吗》其实,仍然是形式,只是此形式非彼形式!你看,我的思路很乱,快被这个形式和内容搞晕了!希望高人指点!谢谢!<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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