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种题名取哪个做正题名?

当信息源有多个语种的题名时,取哪个语种的题名做正题名(其他语种题名作为并列题名)? 这个是编目时需要确定的。
或许会有质疑,每个语种题名都可以揭示出来,取哪个为“正”、哪个为“并列”,有那么重要吗?
或许不重要,但应该说还是有必要的。主要是,有规则可以保证不同人、不同时间做出来的相同。还有时题名要用于取排架号(比如影视作品),方便读者直接按题名取。

编目规则对此自然是有规定的。但规则本身是否合理(适应读者使用习惯)、文字描述是否准确,必然影响其使用。加上出版物形态各异,有时编目员不免要纠结一番。
前几天RDA-L邮件组中就有一例,德国出版物:
– 题名页(首选信息源)信息依次是:德文责任说明、德文正题名、英文题名、德文其他题名信息
目次:前言和导论是德文,正文共18篇文章,13篇是英文,5篇德文
从正文看,英文为主,但从题名页看,德文为主,如何确定正题名?
讨论见:[RDA-L] RDA 2.3.2.4 (Title in More Than One Language or Script) (28 Nov 2015)

————————————————–
RDA 2.3.2.4 多种语言或文字的题名(据2015-11-30访问自译)
如果:资源的内容为书写、口述或歌唱
且:正题名的信息源有一种以上语言文字的题名
则:选择资源主要内容的语言文字的题名为正题名
如果:内容非书写、口述或歌唱
或者没有单一语言的主要内容(原文:There is no main content in a single language)
则:基于信息源上题名的顺序、版式或字体,选择正题名。
————————————————–

提问者觉得根据RDA上述规定,因为“资源主要内容”是英文,因此只能取英文作正题名。但又心有不甘,认为“这与RDA的表达性原则冲突:描述资源的数据应当反映资源本身的表达”。为什么不用“首先出现或在版式和设计上最突出的的正题名为题名”?
第一个回复者就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本例正适用规定的第2部分,即“没有单一语言的主要内容”,他认为实际上意思是“主要内容不是单一语言”(the main content is not in a single language)。
换言之,第1部分只是说题名为多语言,没有说资源主要内容为多语言。
不管这个解释是不是符合RDA原意,这个回答因为符合“常识”而得到回复者一致认可。甚至有人说,“这是又一个RDA写得糟的例子——结构和清晰性”。

有人指出,此规则与AACR2 1.1B8和ISBD 1.1.4.1.2用词类似。附上各种规定备记:
– ISBD 1.1.4.1.2(统一版中译本)
如果题名用不同的语言或文字(即并列题名,见1.2),正题名应是资源内容或主要部分所用语言或文字的题名。
如果这一标准不适用,那么应该参照出现在首选信息源上的正题名的版式来选择正题名,或者,如果没有版式差别,应参照首选信息源上题名的顺序选择正题名。
– AACR2 1.1B8(本人自译)
如果主要信息源[题名]有两种或以上语言或文字,取主要的书写、口述或歌唱内容的语言文字,转录为正题名。
如果本准则不适用,参考主要信息源上题名的顺序或版式,选择正题名。记录其他[语言]题名为并列题名。
– RDA 2.3.2.4 中译本(基于2012年更新)
如果正题名的信息源载有多种语言或文字的题名,则选择资源的主要书写、演说或演唱内容所用的语言或文字的题名作为正题名。
如果此准则不适用,则按信息源上题名的序列、版面或字体设计选择正题名。

可以看到,RDA原本实际上采用的是AACR2文本。2013年重写版改用“如果、则”格式,至于第2个如果中的“或者”,则是在2014年更新时才增加的。看RDA工具包中AACR2条款链接的加拿大规则解释(LAC RI),第1个如果的解释有“如果一种语言文字的优势不那么明显”——可见原来确指正文为多语种的情况。
而ISBD与AACR/RDA还是有差别的,第2个如果ISBD版式为先、顺序为后,而AACR/RDA顺序为先,版式、字体为后。如果ISBD第1个如果的解释与AACR2相同的话,则ISBD与RDA的差别或许就更大了。
——然后我也怀疑了,是不是用common sense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