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目录回溯转换的质量要求

    虽然图书馆计算机管理在国内已经逐渐普及,但书目的回溯转换仍是很多图书馆需要面对的问题。一方面是少数小型图书馆计算机化刚刚起步,需要回溯转换;另一方面,许多大型图书馆由于馆藏量巨大,只有部分常用书目数据已经进入系统,待回溯的书目数据仍有相当数量。
    与前些年计算机管理系统刚开始普及时,全馆动员录入书目、馆藏数据不同,目前不少图书馆选择外包,因为现在已有不少可供选择的外包公司。图书馆需要回溯的文献类型(书、刊、非书资料)、语种(汉、英、日、俄、小语种)各异,不同公司服务不同,不同类型文献书目记录的价格、质量也有很大差异,选择时自然有许多值得推敲的细节。
    有一些历史的外包公司会有一个相对较大的书目数据库可供套录,而一般这些数据都经过自己与用户的检验,质量相对高些。但如果是专业图书馆,或者是回溯旧书,收录图书并非一般可套到的,则其优势就不明显了。对于特殊文献类型,如音像制品之类,则除了个别外包公司,一般都不但没有现成的数据可套,而且公司还没有成熟的编制规则与流程,很可能回溯的过程就是图书馆为他们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的过程(建议收取培训费抵充部分数据费^-^)。

    除了种种细节,仅就数据质量方面,图书馆应当持有什么样的要求?简单一句话――要求不必过高。回溯数据是自用的,目的不是交换,无需过高要求:
    首先,不能以编目员的要求来要求他们。图书馆提供的模板或基本字段要求表应当简洁,字段总数不应太多,尤其附注字段不必区分太细。国内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字高手为主,数据原编为多,每天完成工作量是编目员的数倍或十数倍。如果其质量能够达到编目员水准,那么编目员不下岗谁下岗?
    其次,不能严格要求符合编目规则的操作。编目规则之严格细致,虽编目员尚不能说完全掌握,自然没法要求打字员。更主要的是,在操作程序上可通融则通融。
    第三,别太把“主题”当回事儿。有主题的记录一眼看上去显得比较规范。不过,如果公司的记录不是从国图或CALIS等处套录而是打字员临时编制的,那么他的“主题”至多也就是题名关键词之类。打字员们既没有时间分析主题,也不懂主题标引规则,甚至所用的根本不是规范词。这种“主题”不要也罢,图书馆还可以省些钱。只要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能够由题名等处抽取关键词进行检索,对用户的检索结果是差不多的。
    前些日子参加某馆书目回溯招标,有专家特别指出有外包公司影像资料编目程序不规范,不看片子就著录。标准做法自然是看播放的片头、片尾,但如此要求势必增加成本,需要大规模回溯的图书馆更赔不起太多时间。录像制品的标签、包装一般除片名、制片、导演、演员等外,还会有片长、制式等信息。虽然放映画面与标签等处信息可能不一致,但简化一下,就按标签、包装著录,再加个附注字段说明信息来源,也就OK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1996)规定的主要信息源为“录像带和电影片的片头(尾),亦可用标签、盒封为代主要信息源。”)
    看看MARC记录权威LC那些回溯的旧记录,不符合规范的多了去了,不照样挂在网上让全世界评头品足也没觉得丢人现眼吗?

    当然,质量要求不高绝不是没有要求,只要满足最低要求就可以了。评价标准是用户能够找到图书馆拥有的所需文献,并且找到的正是他想要的:
    第一、著录的信息没有错误,或者说错误率低于一定值。信息取自规定信息源或附注说明的信息源,两者必须一致。如果套录记录,套录的必须是在编文献的记录,而不能张冠李戴!后者需要特别重视核对。
    第二、提供基本著录信息,不应遗漏重要信息。
    第三、提供必要的检索点。一般通过基本著录已经同时完成了提供检索点的任务,但某些情况可能需要增加检索字段。

 

台湾的“引文”问题

    据说在国外,没人把引文索引当回事儿。只不过是个检索方式而已,做做研究可以,没有真用它来评价大学学术的。
    大概中国人真是例外,大陆自不必说,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数量太少不堪用,于是分别建立“中国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1998-) ,其收录期刊还成为另一个版本的“核心期刊”,在某些学校内部的学术评价中得到采用。

    因为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学评鉴”也吃引文评价这一套,所以引文索引在台湾也很热闹:

1、建立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资料库(TSSCI)
    由淡江大学资讯与图书馆学系邱炯友教授抗议TSSCI不收录图书资讯学期刊信件中,谓TSSCI“无心插柳,柳成荫”来看,TSSCI已经成为评价大学学术的一个依据。

2、开设“SSCI期刊分析与撰写”课程(文化大学)
    对岸梁董认为此举“本末倒置”,身为图书馆学家的世新大学教务长赖鼎铭教授也持批评态度。
    不知道台湾有没有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之有需要,应该也是SSCI不堪用之故。据课程主讲大叶大学副校长谢安田说,2002年台湾高校教师在SCI收录期刊上共发表13072篇,而在SSCI上仅有613篇。如此数量,无法作为普遍评价依据。

3、期刊重金奖励引用本刊论文:
    最令人纳闷的是这条也来自梁董的消息:某期刊征稿,谓“引用一则奖励金叁仟元”。
    公告并未说明引用论文需发表于何种期刊(如SCI期刊之类),如果发表于非引文索引的来源刊,并不能提升其引文评价。难道只为了“提升本杂志之能见度”,就要如此散金?
    或许其奖金只限于该刊的“自引”,而该刊本身即某引文索引的来源刊?梁董为尊者讳,而我又无法看到链接的原文,无法得知该刊大名。
    此种征稿启示居然还能堂而皇之地“公告”,很象是搞笑,却又不是愚人节消息(公告时间2004-08-25),不解。

    由梁董了解很多台湾的事,发现两岸相似之处真是太多。此其一也。
    不过,差别还是有的。比如对岸的引文索引开放使用,而我们这儿的…

参见:

 

伪书的图书馆收藏及编目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公布19种含有虚假信息图书,要求书店停售。这里的“虚假信息”含意不明,是夸大宣传,抑或子虚乌有的杜撰?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即为假冒书。相比1月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提出的百来种管理类伪书(消息清单)这个数字要少很多。
    图书馆应当如何处理此类图书?“續 採編的新挑戰:偽書的陷井”,认为图书馆收藏伪书存在以下问题:
1、與圖書館精神的抵觸(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但没有排除图书馆出于典藏目的的收藏。)
2、圖書館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讀者
3、與圖書館社會教育的功能不契合
4、圖書館信任度的影響

    伪书古已有之,现今某些经典就被疑为伪书;就比例而言,也未必于今为盛(梁董提供了古籍中伪书的数据,但结论十分之一当为百分之一误)。出版伪书固可指责,但图书馆收藏则未必。如非侵权,只是托伪之作,则与知识产权无涉。除少儿图书馆,读者均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力,图书馆是否真有教育职能,也大可质疑。相反,图书馆具有保存文化(哪怕是负面的)之作用,收藏伪书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应当限制使用,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可开放使用。
    无论如何,如果作为馆藏,图书馆有必要通过目录告诉读者该书之真伪(即“提供正确的资讯给读者”),而由读者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阅读此书。

    虽然编目员通过一番查证,有时能够对某些书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这种判断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尚方宝剑,自然就无后顾之忧了。
    曾写过“伪书之假冒外版书”,当时老槐在评论中曾考问关于伪书的“编目理论”和“现代编目原则”。当时我的回复不知为何无法提交。伪书新闻重现,我再将此问题认真查考一番,或许可采取如下做法:

    按照著录规则,在题名与责任者项仍应照录,但标目则另当别论。《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没有提及这种情况,AACR2R(2002之21.4C)或《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扩大版)》(9.2.1.3)有关于“误认或虚构为某个人或团体的作品”的规定。对于个人的规定如下:
    如果知道实际著者,以实际著者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如果查不到真实的著者,则以题名作为主要款目标目,为虚构或误认的著者作附加款目。
    虽然中文编目没有主要款目概念,但这个规定对于中文伪书也可套用。那些子虚乌有的书,或可认为实际上是(编)译者之作,故应以(编)译者为主要或等同知识责任(701字段),而以杜撰的原作者为次要知识责任(702字段)。考虑到作伪或有所顾忌,(编)译者很可能只是个笔名,这不影响其作为一个检索点。
    文献语种(101字段)当为原作或编译,而非翻译。当然,宜加附注说明该书为伪书。

疑惑:
    在多种图书馆目录或联合目录中,查新闻出版总署的伪书,《强者怎样诞生》说明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但只查到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而《管理史上的奠基之作》说明为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却只查到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
    《没有任何借口》有真假两种版本已是尽人皆知的了。那么,是否上述二书也如此?以该二出版社出版伪书的肆无忌惮、习以为常,似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