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点播、视频下载与数字权利管理

    我们这儿先进的图书馆早早建起了视频点播系统,甚至可能软件都换了不止一次,后进的图书馆也谋划着一步到位弄个最好的视频点播系统。只是,现在视频点播或许又要落伍了。在美国,先有图书馆提供音像文件下载到iPod服务,或者像借书一样外借载有音像文件的iPod(Playlist: Libraries turning to iPods and iTunes),马上将会有图书馆以视频文件下载的方式提供音像制品。通过这两种方式,读者可以随时随地收听、收看,无需网络连接,显然会对用户更有吸引力。

    丹佛公共图书馆将于3月中旬起允许持证读者在家中下载影视制品,未来还会在图书馆中建立下载亭,供无法在家使用者下载到手持设备。提供下载的内容包括纪录片、IMAX电影、旅游和音乐会影片、自助拼装及体锻录像。LISNews报道了此事,据称是美国首家提供这种服务的图书馆;Michael Stephens作了详细报道(The Audio Visual Department is Changing!),并以此佐证他先前关于图书馆视听(音像)部变化的预测(Crystal Visions of the Audio Visual Department 2015):

到2015年,视听部会分成两个空间:

  • 一个生气勃勃的数字创作空间,利用图书馆的内容与空间随心所欲;[比如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者《春运帝国》?尤其是后者,那可是需要很多影音素材的–from me]
  • 一个空间放置一批服务器,将得到许可的内容提供给未到馆的图书馆用户。

    提供这样的服务,读者无疑是欢迎的,却有一点疑问,那就是版权问题。最近DRM很热。我原来的理解是数字资源管理(Digital Resources Management),现在变成了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前面引述的报道中没有谈到图书馆提供影视下载的版权问题,只提到图书馆希望最终也能提供真正的电影(feature film,影院电影),可以像声音图书那样,下载一周后自动删除。难道丹佛公共图书馆已经打算提供的影视制品都没有下载限制?
    读书的时候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没有著作权。因为没有认真参加“普法”,对于著作权只有直觉,可以说完全不了解。联想到去年底挺热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讨论(参见超平的博客:媒体忽悠我成了叛徒),四、六条只是图书馆提供阅览,似乎已经沸沸扬扬难以过关,下载难道不是草案明文禁止的“复制”?难道美国的著作权保护真的比我们的宽松?

 

伪书的图书馆收藏及编目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公布19种含有虚假信息图书,要求书店停售。这里的“虚假信息”含意不明,是夸大宣传,抑或子虚乌有的杜撰?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即为假冒书。相比1月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提出的百来种管理类伪书(消息清单)这个数字要少很多。
    图书馆应当如何处理此类图书?“續 採編的新挑戰:偽書的陷井”,认为图书馆收藏伪书存在以下问题:
1、與圖書館精神的抵觸(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但没有排除图书馆出于典藏目的的收藏。)
2、圖書館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讀者
3、與圖書館社會教育的功能不契合
4、圖書館信任度的影響

    伪书古已有之,现今某些经典就被疑为伪书;就比例而言,也未必于今为盛(梁董提供了古籍中伪书的数据,但结论十分之一当为百分之一误)。出版伪书固可指责,但图书馆收藏则未必。如非侵权,只是托伪之作,则与知识产权无涉。除少儿图书馆,读者均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力,图书馆是否真有教育职能,也大可质疑。相反,图书馆具有保存文化(哪怕是负面的)之作用,收藏伪书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应当限制使用,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可开放使用。
    无论如何,如果作为馆藏,图书馆有必要通过目录告诉读者该书之真伪(即“提供正确的资讯给读者”),而由读者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阅读此书。

    虽然编目员通过一番查证,有时能够对某些书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这种判断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尚方宝剑,自然就无后顾之忧了。
    曾写过“伪书之假冒外版书”,当时老槐在评论中曾考问关于伪书的“编目理论”和“现代编目原则”。当时我的回复不知为何无法提交。伪书新闻重现,我再将此问题认真查考一番,或许可采取如下做法:

    按照著录规则,在题名与责任者项仍应照录,但标目则另当别论。《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没有提及这种情况,AACR2R(2002之21.4C)或《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扩大版)》(9.2.1.3)有关于“误认或虚构为某个人或团体的作品”的规定。对于个人的规定如下:
    如果知道实际著者,以实际著者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如果查不到真实的著者,则以题名作为主要款目标目,为虚构或误认的著者作附加款目。
    虽然中文编目没有主要款目概念,但这个规定对于中文伪书也可套用。那些子虚乌有的书,或可认为实际上是(编)译者之作,故应以(编)译者为主要或等同知识责任(701字段),而以杜撰的原作者为次要知识责任(702字段)。考虑到作伪或有所顾忌,(编)译者很可能只是个笔名,这不影响其作为一个检索点。
    文献语种(101字段)当为原作或编译,而非翻译。当然,宜加附注说明该书为伪书。

疑惑:
    在多种图书馆目录或联合目录中,查新闻出版总署的伪书,《强者怎样诞生》说明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但只查到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而《管理史上的奠基之作》说明为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却只查到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
    《没有任何借口》有真假两种版本已是尽人皆知的了。那么,是否上述二书也如此?以该二出版社出版伪书的肆无忌惮、习以为常,似无可能。

维基百科“版权信息”的另类解读

      维基新闻新近推出,中文版挂在维基百科主页。”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撰写新闻并投稿,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对撰写的报道进行修改与润色”(日经BP社2004/12/14)。有人担心质量,其实现在看什么新闻不需要自己的判断?有人担心过滤问题而”殃及池鱼”,这倒真是值得担心的。为了更好地发展,维基百科(及其系列出品)需要吸引更多人关注,这才是推出维基新闻的关键所在。

      这里谈的是另一个问题。曾经在其他地方质疑过维基百科的版权说明(版权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版权法所保护的只是一种想法的创造性表达方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不是想法或信息本身。因此,阅读一条百科全书的词条或其他著作后使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然后再提交给Wikipedia的过程是完全合法的。”
      很自然就联想到了一些出版社的名著新译本:出版社要出版外国文学译著,不找原著、只选名译,再请个文笔不错的人,懂不懂原文无所谓,将原译的表述略作修改。只须付少量稿酬,即可高效完成译书工作。
      不知道这种联想是否无理?或许很多工具书的词条本是大同小异的,如果各执一词,反而让使用者无所适从?


      那天看Montain的回复”维基百科的价值”。先看到他说”由于版权在中文环境下常常被忽视,所以大家还有一点重视不够”,以为是撰文者没有注意保护别人的版权;再看到他说”内容开放更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似乎又是说可以让大家更自由地使用。在我看来,内容开放似乎与知识传播程度并无多大关系。即使是受严格版权保护的内容,对于大多数正常使用者而言,一样可以方便地引述,只要不忘署名、注明出处。
      于是又去看了一下维基百科长长的”版权信息”,不意读后最终理解的维基百科版权是这样的:
      对使用者,维基百科的内容可以”被复制,修改和再发布”,但须注明来自于维基百科,或者”列出最少5个(少于5个则为全部)主要的作者”。对撰文者,使用有版权的内容必须得到授权;在维基百科的原创作品没有版权,必须认可被他人修改,但有署名权;自己拥有版权的内容一旦放到维基百科,也必须认可被他人修改。
      看后不免有点杞人忧天,主要是对内容开放所致的使用者”修改”权力。对于受严格版权保护的内容,使用者如有不同意见,大可在引用后予以分析。而维基百科的内容可以修改后发布,如果使用者修改后违背维基百科词条的原意了,维基百科仍认同是自己的观点吗?而撰文者是否仍要为那个在被使用前已修改得可能违背自己认知的词条署名?

注:今天再去看”维基百科搞笑词条“,却发现Montain的那个回复不见了,我可没删过!附上以前保存的原文。

维基百科的价值[回复]
如果仔细看看英文版的维基百科,我想你就不会对这个计划的价值感到怀疑了。中文版才刚起步不久,内容方面还有差距。由于版权在中文环境下常常被忽视,所以大家还有一点重视不够,即这个计划提供的是内容开放的材料。内容开放的材料是在比较宽松的版权条例下发布的创造性作品。内容开放更有利于知识的传播。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Mountain | 2004年 11月23日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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