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倚天屠龙史
看到游园推荐的一本相当有趣的书:
《剑桥倚天屠龙史》
原名: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ese Kongfu in Yuan Dynasty
作者:Dr. Jean-Pierre Sean
译者:新垣平
此书实际上是网名为新垣平的人、托名Jean-Pierre Sean所著,或者说,两个名称实为一个人的不同笔名。
见过有多人合用一个笔名的,一个人在不同作品中用多个笔名更是常见,但一个人在一部作品中用多个笔名倒是第一次见到。
最近正好对检索点感兴趣,于是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RDA和AACR2探究一番编目时如何选择检索点。
———-《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十二章 个人名称标目———-
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通常情况下,依据个人名称检索点选取原则,Jean-Pierre Sean为作者,应作为检索点(701字段;22.1.1.2a),新垣平为译者,也应作为检索点(702字段;22.1.1.2b)。这是通常做法。
但依据确定个人名称标目(形式)的原则(22.2.1.3),就与前述原则冲突了:
a. 一个人一般只能有一个规范的标目名称。
d. 个别作者在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领域以不同名称题署文献,都很知名,……可酌情分别建立标目,并作相关参照。
由于在同一部作品中出现,既非不同时期、又非不同领域,不符合d的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做规范标目──也就是说,在书目记录中只能做一个检索点。不同名称在规范记录里反映。
如此,根据22.1.1.2a选择“作者”Jean-Pierre Sean吗?由于这是个外国人名,根据22.2.4.6d,无中译名称应根据《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等权威工具书译出其姓或名称。手头没有工具书,查了一下,Sean一般译做“肖恩”──估计没人想得到用这个名称去查。
或者,还是应该根据22.2.4.2b,存在多个笔名(网名),应选择最著称的为标目,用“译者”新垣平?二者相比,似乎用后者更合理。
———- RDA 9.2.2.8 有多个身份的个人 ———-
RDA的规定比较宽松,没有时间和领域的限定:“如果个人有一个以上身份,选择与每个身份相关的名称作为该身份的首选名称。个人有一个或多个笔名(含联合笔名),或其真名与一个或多个笔名,均构成多个身份。”在举例中,M.W.Ranney在不同作品中使用多个笔名,均作为首选名称。
也就是说,这里作者和译者均可作为规范检索点。
在芭芭拉的RDA培训中(模块4 个人、家族和团体),举了一个例子《猪小姐的生活指南》,或许与《剑桥倚天屠龙史》有些类似:
Miss Piggy’s guide to life / by Miss Piggy as told to Henry Beard
100 0# $aMiss Piggy.
245 10 $aMiss Piggy’s guide to life /$cby Miss Piggy as told to Henry Beard.
700 1# $aBeard, Henry.
在WorldCat中查到的记录,均以Henry Beard为作者,忽略了猪小姐。
查AACR2,22.2B2“单独的书目身份”说明,以不同类型作品作为建立多个身份的条件,与《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更接近。
———-疑问———-
对于鲁迅这样有N多笔名的人,按RDA的规定,分别给每个笔名(不包括变异形式)做检索点吗?然后通过连接规范记录,实现集中不同笔名的所有作品?
这种做法或许也不是没有理由的。从《剑桥倚天屠龙史》这样的特例看,在书目中均提供检索点的方式还是合理的。另外前两天刚听某位同行说,有读者对查鲁迅却查到并未署名为鲁迅(实为鲁迅所作)的作品很生气。看来在书目中集中同一作者所有作品的方式,还不见得受读者欢迎。
更人性化的方式或许是,通过规范记录提示读者,鲁迅还有其他笔名呢,要不要也看一看呢?
《日本目录规则》笔记
此次进京,除了参加国家图书馆主办的RDA培训和会议,另有一大收获是向顾犇主任借到《日本目録規則》。看了二晚,并用相机拍了部分页面供日后细看。看完后的一个感想:其实我国应该也可以像日本一样,把中、日、西、俄……文的编目规则统一起来。
曾想通过查NII和NDL的OPAC,了解日本的编目规则。除了在NII看到过日文翻译本以作者原名做规范标目外,要更全面的了解很难。比如是否有惯用统一题名,不能以查到某条记录没有就做出判断。并且这两个OPAC都没有MARC格式显示,不知道查到的原题名(一般标为其他题名),是否按统一题名处理,等等。而看规则本身,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晚,先解决特别想了解的日本编目规则的标目问题。
1、日本是否存在“名称/题名”标目
答案在“标目付侧2”, 被称为“单一记入制目录”的标目,其规则是由第1表选择一个著者标目,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再由第2表选择一个题名标目。也就是说,名称/题名是一种基本形式。不过列于附则而非正文,应该也是一种选项吧。
2、日本的统一题名规则
第26章统一题名。
首先,该章的规定是可选择性使用的(任意规定);
其次,范围仅限无著者古典著作、宗教经典及音乐作品(前两者可由附录4选择标目形式);
再次,有“复合形式”即“名称+统一题名”形式。
另外,没有作品集惯用统一题名。
第二晚,了解外文(非日语)的处理方式。
《日本目录规则》是各语种(和、汉、洋)合一的编目规则,只是对洋资料有部分特别做法,还有部分在统一处理方法之外有交替做法(别法)。
1、著录方面:不同外语采用各自的著录语言;或者统一用英语
1.0.6.1A 欧美诸语言资料(指用拉丁字母、西里尔字母的),除题名与责任项外,缩略语参照付录2。另外,拉丁字母语言用缩略语用et al.和s.l.及s.n.,其他语言用相应缩写。
1.0.6.2别法 洋资料的形态及附注等,用英语。
2、标目方面
第21章 标目总则:
21.3.0通则 题名、作者名及主题标目,日文资料用片假名、西文资料用拉丁文字表示
第23章 著者标目:可采用原文形式
23.2.1.4D别法 外国人名,以名称的原文形式做标目。
23.2.2.6F别法 外国团体,一般以熟知的原文形式名称做标目。
3、附录2 略语表,包括:
付2.1 一般略语(欧文)[拉丁字母的德、法、英等语种]
付2.5 西里尔文字的略语
———-附《日本目録規則》概要———-
日本目録規則 / 日本図書館協会目録委員会編. 1987年版, 改訂3版. 東京 : 日本図書館協会, 2006.6. xxii, 445p ; 27cm. ISBN: 4-8204-0602-7 (別タイトル: NCR ; Nihon mokuroku kisoku ; Nippon cataloging rules)
《日本目录规则》简称NCR,最新版为1987年版改订3版,2006年出版。从版本看颇有AACR2风格。内容基于ISBD和AACR2,但标目部分更完整,包括主题、分类,另有目录排列部分,基本上包含了组织目录需要的各项规则。
目录委员会报告:文前有第22-30期报告,对规则的历次修订背景等有较全面介绍。
序说:正文首的“序说”之“3)NCR制定的经纬”,有1892年起的日本编目规则历史。
第I部 记述(著录):比AACR2多了单独的盲文资料(第11章),但没有“分析”。
第II部 标目:分别是 21标目总则,22题名标目,23著者标目,24主题标目,25分类标目,26统一题名。
第III部 排列:题名、著者、主题、分类目录的排序规则,是AACR2没有的部分。
附录:比较特别的是4:无著者名古典·宗教经典统一标目表。(我国的编目规则是不是也需要一个这样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