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编目原则声明》(2016版)发布

近日在为4月CALIS西文编目培训备课,发现新版《国际编目原则声明》(ICP)已经发布,是为2016版(2016年12月)。目前尚无中文译本。
参见一年半前发布的:《国际编目原则声明》2015版(草案)(2015-8-20)

当时曾大致对照过2015草案与2009版,发现的主要变化有二:
其一,“实体”根据2010年出版的《主题规范数据的功能需求》(FRSAD)做了调整,由11个变为9个,即分别采用FRBR、FRAD、FRSAD所定义的三组实体:WEMI,PFC,Thema、Nomen。当时说明要根据FR统一概念模型修改。
FR统一概念模型在2016年2月以《FRBR图书馆参考模型》(FRBR-LRM)为名发布全球评审版,一度听说会在2016年底正式发布为IFLA-LRM。虽然至今尚未发布,但由RSC的信息是内容已确定,只是通过手续问题。但ICP 2016仍是上述9个实体。
参见:RDA实施IFLA-LRM公告(2017-2-6)

其二,“总原则”增加了3个:互操作、开放性、可访问性。
此次详作对比,前面的原则基本没变化(解说文字多有调整或增删),原来最后的段落略作修改后作为最后一个总原则(合理性),因而总原则由9个增加到了13个。如先前所理解的,新增的3个原则主要针对目录/书目数据利用政策,此次仅发现“互操作性”部分由“一致性与标准化”分出
“总原则”文本对照附后。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总原则(2016 vs 2009)———
说明:本次翻译基本沿用2009中译用词,除“数据单元”均改为“数据元素”。
格式:2016版【2009版】(对照说明)

1 用户的便利性:便利性意味着应当全力保持所有数据对用户可理解且适用。“用户”包括所有查询目录、使用书目和/或规范数据的任何人。在对著录以及检索点名称的受控形式做出抉择时应考虑到用户。【在对著录以及检索点名称的受控形式做出抉择时应考虑到用户。】(增加前2句说明)

2 通用性:在著录与检索中使用的词汇应与大多数用户所用的词汇相一致。(“一致”由 accord 改为 accordance)

3 表达性:著录应当如资源本身所示加以表达。个人、团体和家族名称的受控形式应按实体描述其本身的方式来确定。作品题名的受控形式应当按原始内容表达的首个载体表现所呈现的形式来确定。如果这不可行,应当使用参考源中所用通用形式。【著录以及名称的受控形式应按实体描述其本身的方式来确定。】 (解释更明确:分开说明“名称”和“题名”,增加“参考源”)

4 准确性:书目和规范数据应当是被著录实体的准确描述。【应如实描述被著录的实体。】 (“准确”代替“如实”)

5 充分性与必备性:应当包括的数据元素是用于:方便所有类型用户获取,包括有特殊需求者;实施目录的目标与功能;描述或识别实体。【只应包括那些在著录以及检索点名称的受控形式中对完成用户任务所必需的,以及对唯一识别某一实体所必不可缺的数据单元。】(强调“获取”;“目录的目标与功能”代替“用户任务”,用语不同、含义一致)

6 有意义:数据元素应与著录相关,特别是考虑实体间的区别。 【数据单元应具有目录学意义。】 (明确“目录学意义”)

7 经济性:当达到某一目标存在多种途径时,应选择整体最方便可行的途径(即费用最少或方法最简单)。 【当达到某一目标存在多种途径时,应选择整体经济性最佳的途径(即费用最少或方法最简单)。】(“方便可行”expediency and practicality 代替“经济”economy)

8 一致性与标准化:应尽可能实现著录与确立检索点工作的标准化,以取得更大的一致性 。【应尽可能实现著录与确立检索点工作的标准化。这样能够取得更大的一致性,从而提高共享书目数据与规范数据的能力。 】(“数据共享”分入新增原则10“互操作性”)

9 集成化:各类资源的著录以及各类实体名称的受控形式应尽可能基于一套共同的规则。 【各类文献的著录以及各类实体名称的受控形式应在适用范围内基于一套共同的规则。】(“资源”代替“文献”materials;“应尽可能”代替“在适用范围内”)

10 互操作性:应该全力确保书目和规范数据在图书馆界内外的共享和重用。为数据交换和发现工具,高度推荐采用方便自动翻译和消歧的词表。 (新增)

11 开放性:对数据的限制应当最小,以促进透明度、遵循开放获取原则,如同《IFLA开放获取声明》所声明的。对数据获取的任何限制应当充分说明。(新增)

12 可访问性:获取书目和规范数据,以及检索设备的功能,应当符合可访问性国际标准,如《IFLA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道德准则》所建议的。(新增)

13 合理性:编目条例中的规则应有可论证性而非随意性。如果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遵循所有这些原则,则应当找到可论证的、实用的解决办法,并解释其合理性。【总原则进而规定,编目条例中的规则应有可论证性而非随意性,要认识到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相互冲突,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建议采用可论证的、实用的解决办法。】(增加小标题及最后一句“合理性”)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2016版)发布》上有2条评论

  1. 13 合理性:编目条例中的规则应有可论证性而非随性意。
    想必當是:
    13 合理性:编目条例中的规则应有可论证性而非随意性。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