鎌田茂雄編. 中国仏教史辞典. 東京堂出版, 1981.9. 450p; 19cm. ISBN 4490101503
参见:《中国佛教史辞典》译前语(日语不精、佛教不通,译文仅供参考)
871.僧官制度
国家任用特定的僧尼为官吏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的制度。僧官是具有僧侣与官吏双重身份的僧尼。僧官制度的建立,可上溯到北魏道武帝于皇始二年(397年或皇始元年)以赵郡的法果为道人统,以及后秦的姚兴(393-416年)任命僧[丰刀(上)石(下)]为国内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为僧录。北魏时,华北统一后,一度似乎仍用“僧正”这一官名。然而,伴随着文成帝的佛教复兴之诏(452年),僧官制度整然完备,即在中央设置以道人统(沙门都统)为长官,都维那为次官的监福曹,在地方设置以州沙门统为长官的僧曹(监福曹的分署),使教团的管理一元化。之后,和平元年(460年)监福曹改为昭玄寺,设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及功曹与主簿员,但实际上似乎并未作画命“大统”。昭玄寺还进行僧尼犯杀人以下罪的判决。接着孝文、宣武二帝时,在各寺加设相当于上座、寺主、维那三纲(三官)的僧官。后来东魏时,昭玄统也称为国统,昭玄都维那也称为国都。接着北齐文宣帝于天保二年(591年)建立昭玄十统之制,任命法上为昭玄大统,僧达等九人为通统。西魏文帝的大统年间(535-551年),还出现昭玄三藏的官名,继承这一官名,北周敕任周国三藏为中央的僧官,夏州三藏、安州三藏等为地方的僧官。这里的“三藏”主要是掌管教团内部的礼仪、教学方面的职务。另一方面,作为南方的僧官,最早大概是东晋安帝时代,益州刺史毛璩任命僧恭为蜀郡僧正,但这显然是地方僧官。国家层次上的僧官,始于刘宋武帝(420-422年)时瓦官寺法和成为僧主。接着孝武帝时(453-464年),以僧正为最高,之下设都邑僧正等。明帝时还任命僧瑾为天下僧主。以后,南朝的僧官制度还是继续以僧主、僧正为中心。但在齐、梁代,与中央的僧主(天下僧主)、僧正相比,还是地方的僧主、僧正握有实权。隋代时,已知至少到开皇十年(590年)前后,还在中央任命昭玄大统、昭玄统、外国僧主等,也还使用僧主、僧正的称呼。然而,似乎并不存在统一的组织,据认为只是为方便或是习惯而设置各种僧官。入唐后,武德二年(619年)设立十大德制度,但一时而终,随着所管辖的中央官厅的整顿充实,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完全没有设置中央僧官。后来,作为中央僧官的例子,有中唐时澄观、惟英就任僧统,但这一“僧统”更具尊号的意味。与此不同,元和(806-820年)—长庆(821-824年)年间,正式设置僧录(左卫僧录、右卫僧录),作为功德使之下的次官或事务官,掌管中央与僧尼有关的事务。而在地方上,唐初起设置地方僧统为最高僧官,在元和二年以后,也设置了僧正,但与地方僧统也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是为了在都督、节度使、刺史的管辖内帮助掌管教团。宋代在中央(首都开封)设置左右街僧录司,总管教团,其官职设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后二职南宋时废止)等,还设直属僧录的鉴义(负责总务,南宋时加上额外鉴义)。在西京河南府也设置僧录司。地方僧制度沿袭唐代之制,各州设管内僧正一名,之下设副僧正、僧判。后来在特定的州,还在僧正之上设都僧正。另外,在五台山继承唐代的十寺僧长制,设置十寺僧正司;在天台山设都僧正、副僧正、僧司等。这些都是特殊的制度。元代时设立宣政院,作为管理全体教团的机关,设总统、僧录、正都纲、副都纲等僧官。还在天下各州路设僧录司,其管辖下的各州设僧正司,僧正司中设僧正与副僧正,各县设都纲。另外,作为大都宣政院的江南方面派出机关,设置释教总统所,统率、监督地方僧官。明代时,先是太祖在金陵天界寺设善世院,作为统辖佛教教团的机关,设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但洪武十四年(1381年)时确定了在京、在外二种僧录司制度,第二年起实施。在京僧录司中设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左右各一人,作为在外僧录司的下属机关,设立府层次的僧纲司(设都讲、副都讲)、州层次的僧正司、县层次的僧会司。这些机关的任务是:(1)调查僧尼人数并作成名簿;(2)选定寺院住持;(3)发给度牒;(4)指导、监督僧尼等。清代的僧官制度大致以明代的制度为准,但总管僧尼的实权几乎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