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版本项

    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各部分(包括总则与分则)对版本项的说明各有不同,这里单说普通图书部分。先引部分《规则》文本,再作质疑:

2.2.1  版本说明
    此项内容一般取自版权页的版本说明文字
2.2.1.1 版本说明通常以序数词与“版”字相结合的术语或以区别其他版本的术语形式出现,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著录,省略“第”字,著录为“X版”,初版或第一版不予著录。
2.2.1.2 版本说明属于题名或其他著录项目的组成部分,并按有关规定著录后,本项不应重复著录。
例6: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编
(版权页题:第1版第1次印刷)

一、不符合用户的认识与习惯
    2.2.1.2的说明本身及其他实例没有问题,只是例6将题名页中的“第四版”视为题名的一部分,不符合用户的认识与习惯。在题名页中标注版本说明的中文文献,在目前有增多的趋势,所以对此实例的质疑有普遍意义。
    比如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本身,其出版形式与例6相符,题名页有“第二版”、版权页为“第1版”,其CIP也是这样著录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编。
    说如此著录不符合用户认识与习惯,有些自说自话。符不符合,又岂是我能够说了算的?我说大家认为《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是题名,第四版是版本。也没作过用户调查,只不过是自己的感觉而已。
    所以要劳驾《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副主编曹宁,看看他的认识与习惯,是不是与我的感觉相符。
    在“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一文中,作者多次说“新版《规则》”如何如何,并未写作“《规则(二版)》”。此点当可说明,作者在习惯上也并不认可写在题名页的版本信息就应当视为题名的一部分。或许这就是文中谨慎地说, “那些由文献出版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版权页)大多可以著录在版本项,而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则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而没有绝对地说,“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大多可以著录在题名与责任者项”的缘由?

二、与ISBD(M)不一致
    题名页与版权页二处的版本说明不符,你说怎么办?前辈们早就想到,规定著录信息源及其优先顺序就可以了。
    2.2.1 版本说明是“此项内容一般取自版权页的版本说明文字”,所以版权页是“第1版”即著录为“1版”(2.2.1.1 说用“序数词”,但省略“第”字,这不就是“基数词”?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也就不追究了)。
    但ISBD(M)(2002 Revision)的规定信息源可不单是“版权页”:

Title page, other preliminaries and colophon

首先是题名页,接着再是其他文前序页,版权页是最后的。如果按照ISBD(M),对《规则》而言,自然是《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为题名,第二版为版本了。
    《规则》前言说,“修订要坚持与国际接轨,依据ISBD最新版、GB3792.1最新版、AACR2R/2002年版等”。AACR 2R/2002不在手边,记得也是以题名页为第一信息源的。《规则》在“与国际接轨”中加上GB3792,大家就都没辙了。原本GB3792也说依据ISBD的,依据到最后是根据国情改,最后就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了。严格说来,GB3792本身就没有与国际接轨。GB3792的“最新版”不知是哪一年的,是否已经批准了?

    王绍平老师在“曹宁‘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笔记”的留言中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实例,并提出疑问:

丁伟先生的《冲突法论》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再版,版权页的“内容简介”说:本书于1996年首次出版,此为第二版……。下面的版次说明中又记载为:2005年4月第1版。那么哪个是文献出版者给予的版本信息,哪个是文献创建者给予的版本信息?

    同一个信息源,而信息含义却又互相冲突,这下该如何处理?照我理解,按文献内容自然应当是第2版,但依据呢?找到《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附录对“版次”的说明如下:

图书及其他文献排版次第的说明。凡第一次排版称“第一版”或“初版”(或其他表示法)。凡内容经过修改、增补后重新排版称“第二版”或“再版”(或其他表示法),以下类推。

三、不利于FRBR的应用(OPAC的FRBR化)
    FRBR应用的最常见形式就是将书目记录依作品集中。判断各条书目记录(或曰载体表现)是否属同一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题名。
    在应用FRBR前,我们强调检索点。由于普遍采用前方一致的检索方式,所以题名著录为“中国文献编目原则”还是“中国文献编目原则(第二版)”,对检索结果影响不大。但这种著录方式,对判断二者是否同一作品却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首先以题名判断是否同一作品是一种普遍方式,而“中国文献编目原则”与“中国文献编目原则(第二版)”显然是不同的题名。如果在判断时去掉后面的版本说明文字,还是要费点周折的,因为版本说明并不单“第X版”这么简单。如果真是如此,将版本说明文字放到版本项岂不更好?
    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载体表现)题名改变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如《中图法》在三版以前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到四版才改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附加题名检索点或连接方式,将前后版本连接起来。如果认可以附带版本说明的形式作为题名,则出于作品集中(而非检索)的考虑,就需要为实际上并未改变的题名另做附加题名。《中图法》四版由于改名,其书目记录中做“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附加题名是无可奈何的事;但如果并未改名的《中国文献编目原则》二版,要为“中国文献编目原则”做附加题名,无疑是有点搞笑的事,也不符合FRBR简化编目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