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曹宁先生对本人“质疑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版本项”一文的长篇回复,很是感动。谢谢曹宁先生如此耐心细致全面的解释,让大家了解了规则修订的一些内幕!精彩内容,不敢独享。为方便很多象我一样通过RSS阅读而无法得知回复信息者,将曹宁先生原文全文转贴如下:
编目先生,您好!对新规则的质疑说明您对新规则的关注,而质疑是督促〈规则〉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基础。客气的话不多说了,对您的质疑谈谈我的看法.
1. 新版规则附录5中对版本的定义确实不够好(同一种文献(出版物)因编辑、传抄、刻版、排版及装订或制作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本子),太抽象也太笼统。我觉得AACR2(2002年修订版)以及《西文文献著录条例》将版本概念按不同文献类型分别描述的做法是很好的。上述文献对专著版本的定义是:从同一版型产生并由同一机构发行的所有复本。因此当时修订组的倾向性意见是,205字段中著录的版次信息应该针对同一出版者而言(我曾所说的“版本信息应该由出版者提供”也是类似的意思)。在您质疑中提到的两个例子,中图法(四版)和编目规则(二版),都存在出版者变化的情况,如中图法,一版是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的,二版之后是书目文献出版社(后更名为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编目规则》的情况也类似。如果上述版次信息放在版本项不合适,那就要考虑另找的位置,其结果是跟正题名放在一起了,这样做是不是完全合适,或者是不是能成为普遍标准,我不能肯定。
2. 关于版本项的规定信息源首选版权页的问题,实际上也和上述认识有关(因为版权页基本上是属于出版者发言的空间),新版编目规则继承了旧版规则关于版权页的定义:亦称“版本记录页”,似乎从逻辑上更做实了作为版本项首选信息源的理由。当然,这一自作主张确实与ISBD(M)不同,记得在修订过程中曾有意见说,这一改动反映了东方文献的特点,即版权页信息要比西方完整和充分(好象说AACR2对此也有认可?待查)。最新证实的消息是,在今年5月评审通过的GB3792.2《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文标会组织修订的,何时正式发布还不知道)中也将版权页作为版本项的首选信息源了,算是和《编目规则》取得一致吧。
3. 关于FRBR应用的问题,我比较同意您的看法。但文献正题名,对以载体表现为著录对象的书目记录而言是不受控的,因此似乎可以不必过多考虑是否有利于文献集中的问题。文献集中确实需要做,您也谈到“需要通过附加题名检索点或连接方式”实现,我想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要让题名受控,比如采用编目员补充题名或者统一题名。
4. 王绍平老师提供的例子很有意思,至少说明编目规则解决不了编目中的特殊性问题,也说明任何编目规则都不能取代编目过程中编目人员的理性判断。《冲突法论》这本书我没见过,不便过多发表意见。但从描述的情况看,似乎是版次说明有疏漏,如果确实如此,应该遵循信息源中更丰富和完整的信息,在版本项著录“2版”大概没有问题。
匆忙回复,考虑未必周到,姑妄言之吧。评论人:曹宁 2005-08-18 16:32:29
在自家园地,贴完曹先生回复后意犹未尽,想对曹先生的回复再谈点自己的认识。
其实问题的症节,主要在于对“版本”的认识差异。如您所说,《西文文献著录条例》(AACR2不在手边,相信《条例》是译自AACR2的)对专著“版本”的定义是:“从同一版型产生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照相或其他方式出版的)并由同一机构发行的所有复本。”《条例》对其它类型文献“版本”定义也均针对“所有复本”。
由“同一版型”及“复本”用词可知,这里的“版本”是特指“某版本”,并非指所有版本。某个特定的版本,自然是由“同一机构发行的”。用FRBR的术语,此处“版本”是指某个载体表现,并非各种载体表现的集合,更非所有的内容表达。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条例》(或AACR2)的版本定义的含义,并非如您所说的“205字段中著录的版次信息应该针对同一出版者而言”。因为在西文出版中,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由不同机构出版是常见现象,无论作品是否更换出版社,在依据AACR2著录的记录中,版本项均按在题名页(或封面、其它文前序页)等处出现的版本说明著录。
所以我反而觉得,新版《规则》中独有的“版本”与“版次”定义很好,十分有助于大家对版本与版次的理解:
- 版本:同一种文献(出版物)因编辑、传抄、刻版、排版及装订或制作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本子。
- 版次:图书及其他文献排版次第的说明。凡第一次排版称“第一版”或“初版”(或其他表示法)。凡内容经过修改、增补后重新排版称“第二版”或“再版”(或其他表示法),以下类推。
中国出版文献的确有特殊现象,就是出版社给出的版本信息(与印次相连的部分)基本上只针对本社的情况,所以如第2版更换出版社,在出版社给出的信息就是“第1版”。对此,如按照您第4点“遵循信息源中更丰富和完整的信息”的说法,取出现在题名页或其它规定信息源中的“第2版”作版本项,应当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