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曹宁对新版《规则》版本项的解释

    见到曹宁先生对本人“质疑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版本项”一文的长篇回复,很是感动。谢谢曹宁先生如此耐心细致全面的解释,让大家了解了规则修订的一些内幕!精彩内容,不敢独享。为方便很多象我一样通过RSS阅读而无法得知回复信息者,将曹宁先生原文全文转贴如下:

    编目先生,您好!对新规则的质疑说明您对新规则的关注,而质疑是督促〈规则〉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基础。客气的话不多说了,对您的质疑谈谈我的看法.

1. 新版规则附录5中对版本的定义确实不够好(同一种文献(出版物)因编辑、传抄、刻版、排版及装订或制作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本子),太抽象也太笼统。我觉得AACR2(2002年修订版)以及《西文文献著录条例》将版本概念按不同文献类型分别描述的做法是很好的。上述文献对专著版本的定义是:从同一版型产生并由同一机构发行的所有复本。因此当时修订组的倾向性意见是,205字段中著录的版次信息应该针对同一出版者而言(我曾所说的“版本信息应该由出版者提供”也是类似的意思)。在您质疑中提到的两个例子,中图法(四版)和编目规则(二版),都存在出版者变化的情况,如中图法,一版是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的,二版之后是书目文献出版社(后更名为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编目规则》的情况也类似。如果上述版次信息放在版本项不合适,那就要考虑另找的位置,其结果是跟正题名放在一起了,这样做是不是完全合适,或者是不是能成为普遍标准,我不能肯定。

2. 关于版本项的规定信息源首选版权页的问题,实际上也和上述认识有关(因为版权页基本上是属于出版者发言的空间),新版编目规则继承了旧版规则关于版权页的定义:亦称“版本记录页”,似乎从逻辑上更做实了作为版本项首选信息源的理由。当然,这一自作主张确实与ISBD(M)不同,记得在修订过程中曾有意见说,这一改动反映了东方文献的特点,即版权页信息要比西方完整和充分(好象说AACR2对此也有认可?待查)。最新证实的消息是,在今年5月评审通过的GB3792.2《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文标会组织修订的,何时正式发布还不知道)中也将版权页作为版本项的首选信息源了,算是和《编目规则》取得一致吧。

3. 关于FRBR应用的问题,我比较同意您的看法。但文献正题名,对以载体表现为著录对象的书目记录而言是不受控的,因此似乎可以不必过多考虑是否有利于文献集中的问题。文献集中确实需要做,您也谈到“需要通过附加题名检索点或连接方式”实现,我想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要让题名受控,比如采用编目员补充题名或者统一题名。

4. 王绍平老师提供的例子很有意思,至少说明编目规则解决不了编目中的特殊性问题,也说明任何编目规则都不能取代编目过程中编目人员的理性判断。《冲突法论》这本书我没见过,不便过多发表意见。但从描述的情况看,似乎是版次说明有疏漏,如果确实如此,应该遵循信息源中更丰富和完整的信息,在版本项著录“2版”大概没有问题。
匆忙回复,考虑未必周到,姑妄言之吧。

评论人:曹宁   2005-08-18 16:32:29 

    在自家园地,贴完曹先生回复后意犹未尽,想对曹先生的回复再谈点自己的认识。
    其实问题的症节,主要在于对“版本”的认识差异。如您所说,《西文文献著录条例》(AACR2不在手边,相信《条例》是译自AACR2的)对专著“版本”的定义是:“从同一版型产生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照相或其他方式出版的)并由同一机构发行的所有复本。”《条例》对其它类型文献“版本”定义也均针对“所有复本”。
    由“同一版型”及“复本”用词可知,这里的“版本”是特指“某版本”,并非指所有版本。某个特定的版本,自然是由“同一机构发行的”。用FRBR的术语,此处“版本”是指某个载体表现,并非各种载体表现的集合,更非所有的内容表达。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条例》(或AACR2)的版本定义的含义,并非如您所说的“205字段中著录的版次信息应该针对同一出版者而言”。因为在西文出版中,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由不同机构出版是常见现象,无论作品是否更换出版社,在依据AACR2著录的记录中,版本项均按在题名页(或封面、其它文前序页)等处出现的版本说明著录
    所以我反而觉得,新版《规则》中独有的“版本”与“版次”定义很好,十分有助于大家对版本与版次的理解:

  • 版本:同一种文献(出版物)因编辑、传抄、刻版、排版及装订或制作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本子。
  • 版次:图书及其他文献排版次第的说明。凡第一次排版称“第一版”或“初版”(或其他表示法)。凡内容经过修改、增补后重新排版称“第二版”或“再版”(或其他表示法),以下类推。

    中国出版文献的确有特殊现象,就是出版社给出的版本信息(与印次相连的部分)基本上只针对本社的情况,所以如第2版更换出版社,在出版社给出的信息就是“第1版”。对此,如按照您第4点“遵循信息源中更丰富和完整的信息”的说法,取出现在题名页或其它规定信息源中的“第2版”作版本项,应当是更好的选择。

 

《转贴曹宁对新版《规则》版本项的解释》上有10条评论

  1. 编目先生:您好!您的回复加深了我的感觉,对规则修订而言,版本问题确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并且这种讨论可能会持续更长的时间。在这个空间里,我愿意把我所知道的和曾经想到的情况尽量充分地和大家交流。<br>1、您对版本概念的看法,其实在修订过程中就有专家提出过相同的观点,但当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要是对same和all的理解有差异,有人认为如果仅指特定版本,在表述上不需要这两个词。<br>

  2. 2、退一步说,即使对这一问题能达成共识,具体落实到版次问题也还有争议。在FRBR(4.4.3)里有这样一段话:<br>The edition or issue designation of the manifestation is a word or phrase appearing in the manifestation that normally indicates a difference in either content or form between the manifestation and a related manifestation previously issued by the same publisher/distributor(e.g., second edition, version 2.0,etc.),or simultaneously issued by either the same publisher/distributor or another publisher/distributor(e.g.,large print edition,British edition, etc.)<br>大意是:载体表现的版本/发行标识,是载体表现中出现的一个词或短语。它通常用来指示该载体表现和相同出版/发行者先前发行的(如,第二版、版次2.0, 等)、或者由同一出版/发行者或另外的出版/发行者同时发行的(如大型印刷版、英国版等)相关载体表现之间的内容或形式差别。<br>有观点认为,上述表述是版次主要用于相同出版/发行者的一个证据(是否充分?)。<br>

  3. 3、当然,在修订过程中也有观点认为,根本不需要纠缠AACR2和FRBR对版本定义的具体字眼,因为中国文献的版本概念跟西方有很大差异(名词术语中的定义就代表了这种观点),具体说到版次,因为它是文献排版次第的说明,而排版是出版/发行者的工作,而出版者所传递的信息主要在版权页出现,所以版次信息的著录信息源要首选版权页(有点循环论证?)。<br>4、如果你能更进一步地想,可能会发现所谓“版次信息应该针对同一出版者”,和我所说的“版次信息应该由出版者提供“,两者还是有点细微差异的。我个人认为,版次信息不见得一定针对同一出版者,如果属于委托出版或者带有版权转移性质的授权出版,版次信息也可以由另一出版者反映(只要出版者在版权页声明即可)。但只在书名页出现的版次信息,特别是出版者不予承认的版次信息(比如编目规则(二版),我问过北图出版社的理解,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新的文献,就排版而言与一版没有关系),著录在版本项是要冒一定风险的,至少在中国情况是如此。<br>

  4. 谢谢曹宁给了大家更多的信息与分析。今后如有机会,容当面请教。<br>

  5. 编目先生:您太客气了。其实我之所以一再做长篇回复,也是为了感谢编目精灵为我们编目工作者提供了那么多有用的信息和交流的空间。据我所知,国图年轻一代的编目者很喜欢这个空间。我想,在我们这个年龄总会不自觉地去追求关于一个问题的唯一答案,这是我们的优点还是缺点呢?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我有幸与黄俊贵、周升恒等先生频繁接触,他们比我年长三分之一个世纪,在我还困惑于彼此矛盾的结论似乎都有道理时,他们所考虑的却是如何使这些彼此矛盾的结论达成辩证的和解。我发现国外的戈曼、戴尔斯等人似乎也有同样的特点。难道这才是编目者的境界吗?我的Email是caoning@nlc.gov.cn,随时欢迎您的造访。<br>

  6. 今天中午贴了这个读后感,不知怎的就没有了。知道博客中国会丢帖子,还好有备份,再贴一次:<br><br>看这些让我头大,但是还是硬着头皮学习。先感谢一下!<br>文献著录的经验对一般意义上的信息资源的著录或annotation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一点在“数图标准规范建设”项目中已经体现出来,图书馆背景的专家们编制了大量的“元数据著录规则”,虽然其“科学“性完整性操作性等我觉得比编目规则还差得很远。<br>”版本“是信息资源生命周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属性,传统编目以载体的版本作为内容版本的标示,带来了许多复杂性和不一致的地方。从FRBR的角度原则性地考察,特别是对于数字资源来说,内容版本的标注比载体形式或其他形式上的著录更为重要,这一点可能与我们传统编目的原则是不太符合,而且操作难度会很大。<br>以RDF/RDFS实现任何信息资源的FRBR模型的标注,首先必须分析被标注的对象,如果有必要,可以把标注对象看成是有许多实体组成的复杂对象。需要进行属性著录的可能是物理载体,或者其负载的内容,或者内容的组成部分(例如篇章、段落、图、表等),或者内容的表现形式,属性和属性值本身都可以是实体,所有上面的内容都可以有”版本“,这些版本之间还可以有不同语义含义的”版本联系“(如翻译、节选、改编、拍摄、抄本、批注本等等)。当然这里的版本是更为广义的版本,是给读者用户用的而不是给一小撮编目高手用的”版本“。<br>编目规则中依赖于编目员水平的东西要尽可能少,依照客观、实事著录的东西要尽可能多,规则要浅显易懂,编目的最终目的要始终明确,一个好的模型(例如FRBR)有助于简化人的工作,而让计算机替我们做更多的事情。<br>上面这些都是些题外话,贻笑于方家了。<br>

  7. Keven关于内容版本与载体版本的论述发人深省。<br>

  8. 看到KEVEN兄的帖子,感觉他真是聪明的紧也有经验的紧,呵呵。博客中国最近比较大的贡献就是“自动消灭回帖”,这样一些不同意见的帖可能不知不觉就丢了。像不如KEVEN兄“细心和非常了解博客中国”的我等帖子丢了也就不再去写了,这样的话,伤人的帖子自动不见了,那岂不是大家一团和气,天下太平。只是在自己的帖子下面丢了友人的回帖,怎么做都让人感觉怪怪的,那种情况下一般会骂一声博客中国解解恨。呵呵<br>

  9. 谢谢各位专家!存在、思考、快乐、意义、继承、发展,我的感激无法言表,只能用上面几个字眼来表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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