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书的图书馆收藏及编目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公布19种含有虚假信息图书,要求书店停售。这里的“虚假信息”含意不明,是夸大宣传,抑或子虚乌有的杜撰?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即为假冒书。相比1月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提出的百来种管理类伪书(消息清单)这个数字要少很多。
    图书馆应当如何处理此类图书?“續 採編的新挑戰:偽書的陷井”,认为图书馆收藏伪书存在以下问题:
1、與圖書館精神的抵觸(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但没有排除图书馆出于典藏目的的收藏。)
2、圖書館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讀者
3、與圖書館社會教育的功能不契合
4、圖書館信任度的影響

    伪书古已有之,现今某些经典就被疑为伪书;就比例而言,也未必于今为盛(梁董提供了古籍中伪书的数据,但结论十分之一当为百分之一误)。出版伪书固可指责,但图书馆收藏则未必。如非侵权,只是托伪之作,则与知识产权无涉。除少儿图书馆,读者均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力,图书馆是否真有教育职能,也大可质疑。相反,图书馆具有保存文化(哪怕是负面的)之作用,收藏伪书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应当限制使用,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可开放使用。
    无论如何,如果作为馆藏,图书馆有必要通过目录告诉读者该书之真伪(即“提供正确的资讯给读者”),而由读者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阅读此书。

    虽然编目员通过一番查证,有时能够对某些书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这种判断缺乏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尚方宝剑,自然就无后顾之忧了。
    曾写过“伪书之假冒外版书”,当时老槐在评论中曾考问关于伪书的“编目理论”和“现代编目原则”。当时我的回复不知为何无法提交。伪书新闻重现,我再将此问题认真查考一番,或许可采取如下做法:

    按照著录规则,在题名与责任者项仍应照录,但标目则另当别论。《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没有提及这种情况,AACR2R(2002之21.4C)或《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扩大版)》(9.2.1.3)有关于“误认或虚构为某个人或团体的作品”的规定。对于个人的规定如下:
    如果知道实际著者,以实际著者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如果查不到真实的著者,则以题名作为主要款目标目,为虚构或误认的著者作附加款目。
    虽然中文编目没有主要款目概念,但这个规定对于中文伪书也可套用。那些子虚乌有的书,或可认为实际上是(编)译者之作,故应以(编)译者为主要或等同知识责任(701字段),而以杜撰的原作者为次要知识责任(702字段)。考虑到作伪或有所顾忌,(编)译者很可能只是个笔名,这不影响其作为一个检索点。
    文献语种(101字段)当为原作或编译,而非翻译。当然,宜加附注说明该书为伪书。

疑惑:
    在多种图书馆目录或联合目录中,查新闻出版总署的伪书,《强者怎样诞生》说明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但只查到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而《管理史上的奠基之作》说明为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却只查到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
    《没有任何借口》有真假两种版本已是尽人皆知的了。那么,是否上述二书也如此?以该二出版社出版伪书的肆无忌惮、习以为常,似无可能。

书目记录四种实体的汉译

    《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RBR)将书目数据用户感兴趣的关键对象称作实体,分成三组,即产品、责任与主题。其中“产品”在《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草案)》中被称为书目记录的实体,而所有三组均为规范记录的实体。

    作为书目记录实体的产品,包括四个层次:workexpressionmanifestationitem。对于后三项如何翻译,我开始学习FRBR时很是斟酌了一番,最后将这四个层次译为“作品――表达――表现――文献单元”。后来发现中间二个与王绍平、王松林的翻译正好相反,只好试着转过来。但对于work,因为包含的不仅是著述,也包含艺术创作,所以觉得“作品”比“著作”更合适。
    不料,看到挂在《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草案)》官方网站的林明、王绍平、刘素清最新译法,似乎又与我原来的译法相近了。现将不同译法归纳如下:

  work expression manifestation item
王绍平 著作 表现方式 表达形式 文献单元
王松林 著作 表现方式 表达形式 手边文献
林/王/刘 作品 内容表达 载体表现 单件
(本人) 作品 表达 表现 文献单元
日语 著作 表现形 体现形 个别资料

    以上日语取自《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草案)》的日译本。日译对此四个术语也使用了汉字,而不是他们流行的假名,可作对比参考。

    随着FRBR与“原则声明”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这四个术语的使用将越来越普遍。不同汉译并存甚至互相对立,且各有拥趸者,显然不利于互相交流与沟通。林、王、刘的译法意义比较明确,作为大家今后采用译法应当是比较合适的。林、王、刘对work、expression、manifestation的译法意义比较明确,作为大家今后采用译法应当是比较合适的。而item的译法似仍有探讨的余地,因为item有可能是一套多卷书、一个套件kit之类,用“单件”易产生误解。(2005/5/21更新)

附:林明,王绍平,刘素清译“IFLA国际编目专家会议最终词汇表”对四种实体的定义:

  • 作品work:独有的知识或艺术的创作(对知识或艺术的内容而言)。
  • 内容表达expression:一部作品的知识或艺术表现。
  • 载体表现manifestation:一种作品之内容表达的物理体现。
  • 单件item:一种载体表现的单一样本。

相关文献:

  • 《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英语PDF文件
  •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草案)》(林明,王绍平,刘素清译,中译本PDF文件
  • 王绍平:编目工作的新观念、新方法――从《巴黎原则》到《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图书馆杂志》2001年第9期)
  • 王松林:从AACR2的审议过程看描述性编目条例的未来(《图书馆学刊》2003年第1期)
  • IFLA国际编目专家会议最终词汇表(林明,王绍平,刘素清译,中译本PDF文件

 

网上规范资料:规则、机读格式及规范库

《规范记录与参照指南》(2001年第2版)
Guidelines for Authority Records and References (2nd ed., 2001)
http://www.ifla.org/VII/s13/garr/garr.pdf(PDF文件,294K)
IFLA的GARR,是1984年出版的“规范与参照款目指南”Guidelines for Authority and Reference Entries (GARE)的修订版。

《个人名称》(1996)
Names of Persons (1996)
http://www.ifla.org/VII/s13/pubs/NamesOfPersons_1996.pdf (PDF文件,11M)

《团体名称标目结构》(最终报告,2000)
Structures of Corporate Name Headings (Final Report, November 2000)
http://www.ifla.org/VII/s13/scatn/final2000.htm

《UNIMARC规范格式》(1991版)
UNIMARC / Authorities 1991
http://www.ifla.org/VI/3/p1996-1/uniafull.htm

《UNIMARC手册-规范格式》(2001简版)
UNIMARC Manual-Authorities Format 2001 (Concise version)
http://www.ifla.org/VI/3/p2001/guideindex.htm
第2版,修订扩大版

UNIMARC Manual-Authorities Format 2001 (Concise version)
http://web2.kwangju.ac.kr/~jahookim/myhome/UNIMARC-9.htm
开始在IFLA网站上没找到2001版规范格式,倒在这个韩国大学网站上找到了。

中国机读权威记录格式》(台湾,1994年)
http://datas.ncl.edu.tw/catweb/2-1-7.htm
唯一查到的中文规范资料,引用标准中只有GARE和UNIMARC手册(1987版),没有UNIMARC规范。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根据UNIMARC规范2001版的更新版。

《MARC 21规范数据格式》(简版)
MARC 21 Concise Format for Authority Data (2004 Concise ed, 2000 ed., update no. 5)
http://www.loc.gov/marc/authority/ecadhome.html
美国国会图书馆MARC 21标准网站,目前是2004版(2000版第5次更新本)

美国国会图书馆规范库
Library of Congress Authorities
http://authorities.loc.gov
含主题、名称、题名和名称/题名规范。

    不是我崇洋,实在是查了半天,查到的网上工具性的中文规范资料少得可怜。我也希望网上有国家图书馆的《中国机读规范格式》,却只查到了台湾的《中国机读权威记录格式》。好歹是中文版,都是依据UNIMARC及GARR前身GARE制订的,差别大不到哪里去。
    我更希望国家图书馆的“中国名称规范数据库”、“中国主题规范数据库”能够象LC规范库那样可以在网上自由使用。只是想到连深受西方熏陶的港人,都守着HKCAN不肯开放,便断了此念。

另:还有一个与《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RBR)相应的重要规范文件值得注意:
《规范记录的功能需求与编号》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And Numbering of Authority Records (FRANAR)
    尽管名称如雷灌耳,受到不少关注,这个神秘文件似乎至今仍未完成。其工作小组于1999年成立以来,正式文件只见到一个2000年在曼谷召开会议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