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版本项

    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各部分(包括总则与分则)对版本项的说明各有不同,这里单说普通图书部分。先引部分《规则》文本,再作质疑:

2.2.1  版本说明
    此项内容一般取自版权页的版本说明文字
2.2.1.1 版本说明通常以序数词与“版”字相结合的术语或以区别其他版本的术语形式出现,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著录,省略“第”字,著录为“X版”,初版或第一版不予著录。
2.2.1.2 版本说明属于题名或其他著录项目的组成部分,并按有关规定著录后,本项不应重复著录。
例6: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编
(版权页题:第1版第1次印刷)

一、不符合用户的认识与习惯
    2.2.1.2的说明本身及其他实例没有问题,只是例6将题名页中的“第四版”视为题名的一部分,不符合用户的认识与习惯。在题名页中标注版本说明的中文文献,在目前有增多的趋势,所以对此实例的质疑有普遍意义。
    比如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本身,其出版形式与例6相符,题名页有“第二版”、版权页为“第1版”,其CIP也是这样著录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编。
    说如此著录不符合用户认识与习惯,有些自说自话。符不符合,又岂是我能够说了算的?我说大家认为《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是题名,第四版是版本。也没作过用户调查,只不过是自己的感觉而已。
    所以要劳驾《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副主编曹宁,看看他的认识与习惯,是不是与我的感觉相符。
    在“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一文中,作者多次说“新版《规则》”如何如何,并未写作“《规则(二版)》”。此点当可说明,作者在习惯上也并不认可写在题名页的版本信息就应当视为题名的一部分。或许这就是文中谨慎地说, “那些由文献出版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版权页)大多可以著录在版本项,而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则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而没有绝对地说,“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大多可以著录在题名与责任者项”的缘由?

二、与ISBD(M)不一致
    题名页与版权页二处的版本说明不符,你说怎么办?前辈们早就想到,规定著录信息源及其优先顺序就可以了。
    2.2.1 版本说明是“此项内容一般取自版权页的版本说明文字”,所以版权页是“第1版”即著录为“1版”(2.2.1.1 说用“序数词”,但省略“第”字,这不就是“基数词”?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也就不追究了)。
    但ISBD(M)(2002 Revision)的规定信息源可不单是“版权页”:

Title page, other preliminaries and colophon

首先是题名页,接着再是其他文前序页,版权页是最后的。如果按照ISBD(M),对《规则》而言,自然是《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为题名,第二版为版本了。
    《规则》前言说,“修订要坚持与国际接轨,依据ISBD最新版、GB3792.1最新版、AACR2R/2002年版等”。AACR 2R/2002不在手边,记得也是以题名页为第一信息源的。《规则》在“与国际接轨”中加上GB3792,大家就都没辙了。原本GB3792也说依据ISBD的,依据到最后是根据国情改,最后就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了。严格说来,GB3792本身就没有与国际接轨。GB3792的“最新版”不知是哪一年的,是否已经批准了?

    王绍平老师在“曹宁‘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笔记”的留言中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实例,并提出疑问:

丁伟先生的《冲突法论》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再版,版权页的“内容简介”说:本书于1996年首次出版,此为第二版……。下面的版次说明中又记载为:2005年4月第1版。那么哪个是文献出版者给予的版本信息,哪个是文献创建者给予的版本信息?

    同一个信息源,而信息含义却又互相冲突,这下该如何处理?照我理解,按文献内容自然应当是第2版,但依据呢?找到《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附录对“版次”的说明如下:

图书及其他文献排版次第的说明。凡第一次排版称“第一版”或“初版”(或其他表示法)。凡内容经过修改、增补后重新排版称“第二版”或“再版”(或其他表示法),以下类推。

三、不利于FRBR的应用(OPAC的FRBR化)
    FRBR应用的最常见形式就是将书目记录依作品集中。判断各条书目记录(或曰载体表现)是否属同一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题名。
    在应用FRBR前,我们强调检索点。由于普遍采用前方一致的检索方式,所以题名著录为“中国文献编目原则”还是“中国文献编目原则(第二版)”,对检索结果影响不大。但这种著录方式,对判断二者是否同一作品却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首先以题名判断是否同一作品是一种普遍方式,而“中国文献编目原则”与“中国文献编目原则(第二版)”显然是不同的题名。如果在判断时去掉后面的版本说明文字,还是要费点周折的,因为版本说明并不单“第X版”这么简单。如果真是如此,将版本说明文字放到版本项岂不更好?
    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载体表现)题名改变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如《中图法》在三版以前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到四版才改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附加题名检索点或连接方式,将前后版本连接起来。如果认可以附带版本说明的形式作为题名,则出于作品集中(而非检索)的考虑,就需要为实际上并未改变的题名另做附加题名。《中图法》四版由于改名,其书目记录中做“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附加题名是无可奈何的事;但如果并未改名的《中国文献编目原则》二版,要为“中国文献编目原则”做附加题名,无疑是有点搞笑的事,也不符合FRBR简化编目的初衷。

 

《规范记录的功能需求》(FRAR)新鲜出炉

    经常看到文章与PPT中提到“规范记录的功能需求”(FRAR),却没见过文本。前几个月在IFLA邮件组订“规范记录的功能需求与编号”(FRANAR)未成,被告知仅限FRANAR工作组成员,但FRAR文本即将发布。
   
FRANAR工作组成立于1999年,首要工作就是依照《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RBR)的模式,定义规范记录的功能需求(FRAR);另一项任务是研究制定如国际标准书号(ISBN)这样的国际标准规范数据号(ISADN)。经过6年努力,现在FRAR终于出炉。目前还是草案,有英语(PDF文件)与法语二种版本,在世界范围内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期10月28日。
    64页,尚不及细看。列目录于此: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Authority Records: A Conceptual Model
IFLA UBCIM Working Group on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and Numbering of Authority Records (FRANAR)
Draft
2005-06-15

Introduction
1. Purpose 目的
2. Scope 范围
3. Authority Files in a Library Context 图书馆环境中的规范文档
4. Entity-Relationship Diagram and Definitions 实体-关系图与定义
5. Attributes 属性
6. Relationships 关系
7. User Tasks 用户任务
8. Authority Data Transfer 规范数据迁移
Appendix A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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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更新:现更名《规范数据的功能需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Authority Data (FRAD)已于20096月出版。

 

“英美编目条例”退出舞台:从AACR到RDA

    半年多前,看到《英美编目条例》AACR终于准备出第3版了,新版题名为“AACR3: 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前几天忽又得知,已有数十年历史的“英美编目条例”之名称将退出舞台,新版直接用“资源描述与检索”(RDA: 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这个新潮题名,以期将影响扩大到图书馆界之外。出版时间推迟至2008年。
决定改名的是于2005年4月召开的AACR修订联合指导委员会(JSC)会议,会议成果5月公布,
见此。RDA的框架也已在前几天公布,见此
在6月ALA芝加哥年会期间,图书馆馆藏与技术服务协会ALCTS(他们的这些“协会”大致相当于我们学会的“分会”吧)组织了专场报告。大概题目和介绍是早早定下了,还是旧的信息:“AACR3:编目的下一件大事”(
AACR3: The Next Big Thing in Cataloging)。三位报告人中,Barbara和Bowen二位是JSC成员,John也是十分热衷于JSC工作的,对RDA的介绍与分析自然很权威,也爆些内幕。报告内容分别是:

  • RDA: 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 Background and Context, by Barbara Tillett
  • Looking Under the Hood and Kicking the Tires, by John Attig
  • Changing Direction: From AACR to RDA, by Jennifer Bowen

    现在是《英美编目条例》改名,IFLA尚在腹中的《国际编目条例》不知是否也会步其后尘,甚或因RDA的“多国化”目标而夭折?
以后,我们会习惯用RDA代替AACR2。或许若干年后,在图书馆界提起“编目”一词,一大半人会一脸茫然:什么是编目?就好象在国内图书馆界提起“技术服务”,一大半人会以为那是技术部的、计算机方面的工作。

信息来源:The FRBR Blog
ALA presentations on AACR3/RDA
RDA prospectus announc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