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抄袭的双刃剑

    这世界诱惑太多,令人轻易就突破了道德底线。又在报上读到两条有关抄袭的消息:

    《中华读书报》2005年3月23日第19版”致歉声明”:”《中国城市批判》一书作者海默,坦承在该书中既未经许可也没有注明作者和出处,擅自抄用了易中天先生《读城记》一书核心内容、精华片断和其他表述共4600余字……”
    《文汇读书周报》2005年3月25日第7版陈福康”网上查到剽窃贼”:”点名揭发”2003年第3期《山东图书馆季刊》发表的《井中奇书――〈心史〉》,”全文五千多字,全部都是原封不动地抄自拙著《井中奇书考》”。不过,文末倒是将原书注为唯一的参考文献。

    记得去年Google宣布数字化五大图书馆馆藏,引起各方论争,也曾涉及抄袭问题:有人认为数字化后方便了抄袭,有人认为数字化后方便了抓抄袭。从”网上查到剽窃贼”来看,显然支持后者。但数字化方便抄袭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不需要手工输入或扫描、识别,只要简单地CtrL+C加Ctrl+V就可以了。并且抄起来简单,抓起来就不那么容易,发现抄袭大多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也是抄袭之风日盛的原因之一吧?

 

    固然也有原作者基于传播知识与理念、同情抄袭者改善自身际遇的愿望等等考量,如启功不在意别人假冒其名出售书法作品一般,并不特别在意他人抄袭自己。但对抄袭者而言,终究是伴随终身的污点――即使没有原作者追究,说不定什么时候会有局外人揭发,最后或许还有自己的良心不安。如果因为受不了抄袭便利的诱惑而尝禁果,最终贻害的还是自己。
    如果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数字化环境下,用技术手段阻止诱惑、遏制肆无忌惮抄袭的恶习,可谓善莫大焉!

 

发明疾病与发明课题

    读书时业余生活不似现在这般丰富多彩,学生也都很恋家。周末本地学生都回了家,家在外地的学生百无聊赖,称自己患上了”周末综合症”。所幸当时尚未与国际接轨,医学也未发达到现在的地步,此病只停留在戏称阶段。
    现在,孩子太顽皮,猴子屁股坐不住,那是得了”多动症”;孩子笨手拙脚,原来患上了”感觉统合失调”;更年期综合症原本是妇女病,最近听说男性也有了”症状不明显”的更年期综合症。全民缺维生素、微量元素A-Zn,不知道高加索山区的长寿老人们是否每天在补充?
    刚开学,打开邮箱收到了成堆信息,正为来不及看而烦心,又听说一种新疾病――”信息成瘾“:多发于年龄在25岁到40岁之间,高学历,性格内向,拘泥细节,从事与信息关联密切的人员。如果不是条件有所不符,倒要担心自己染上了。
    看”医学已进步到不再有人健康了“,知道了医学界研究出来的更多千奇百怪的毛病,如笼中虎症候群天堂忧郁症悠闲病全身性开朗症惧血惧医症,据称有3万种之多。真是心情不好有病,开心也有病;工作太忙有病,闲来无事也有病。原来正常的个体、性格差异,正常的生理、心理状态起伏,以及正常的衰老进程,现在都成了疾病。众多的医药广告,实际已经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如同该文开头举的那个让所有健康人生病的乡村游医。

    医药界如此无异于谋财害命的行为并不是现代社会的孤例。学术研究或许不全是功利的,但如”学术工作中的帕金森定律“所说的情况,却也是处处可见:自己设计命题,并且孜孜以求,试图找到答案,由于视野狭窄而不得要领;或为了证明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制造大量自拟问题,耗费大量资源。
    如果问题是现实存在的,没有研究出成果,并没什么可非议的。但如果问题是”虚”拟的,其谋财意图与医药界难分伯仲。不过,二种情况有时还真难以区分,不但别人如此,研究者自己怕也如此。研究到全身心投入时,恐怕谁都会觉得自己的研究极有价值――就像骗子行骗到最后,连自己都会相信了。

原文见:《中华读书报》2005年2月16日
1、”医学已进步到不再有人健康了”(摘自《发明疾病的人――现代医学产业如何卖掉我们的健康?》,尤格?布雷希著,张志成译,内地即将出版)
2、乔新生”学术工作中的帕金森定律”

 

“窃书”与处罚

    老槐参观昆山图书馆,写了那么多内容,留言者的兴奋点却都在”窃书”上,也是很有意思的。
    其实对读者违规的处罚,是图书馆公共关系的一部分。无论文明程度多高,经济多发达,偷盗现象都不可避免。即使再大度的图书馆,也不可能对”窃书”现象视而不见,理由不必多言。如何表明对偷盗现象的态度、如何陈述偷盗现象、如何处理偷盗事件,是需要图书馆精心策划的。
    在网上找香港图书馆,看看”一国两制”下的中国人如何对待”窃书”事件。
    香港公共图书馆没有把详细规则放在网上,只好找几个大学图书馆。总的来说,对”窃书”现象,既有隐诲陈述的,如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香港教育学院图书馆,”资料未办理适当出借手续”;也有实话实说的,如香港大学图书馆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明言”偷窃和损毁图书馆资料”(Theft or mutilation of library materials)。
    尽管对”窃书”的陈述有差异,但对”窃书”事件的处理,几家图书馆倒是有共通之处。本人尤其欣赏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的规则说明。
    首先,规则中说明”偷窃和损毁图书馆资料”是”严重违规”行为,然后另附详细处罚说明:

 

一般违规:
携未办手续的图书馆资料,拿在手中或放在包中离开图书馆,在十二个月中第一次或第二次。
本人说明:换言之,一般违规未视为”偷窃”,可避免对偶而无意行为处罚过度,也可避免此种情况下的”偷书”指控造成与读者的冲突

严重违规:
a. 携未办手续的图书馆资料,拿在手中或放在包中离开图书馆,在十二个月中第三次;
b. 任何时候,携未办手续的图书馆资料,藏匿在身上离开图书馆;
c. 携未办手续的损毁图书馆资料,拿在手中或放在包中离开图书馆;
d. 被发现在损毁图书馆资料。
处罚:
a. 一般违规:记录于文档中,在图书馆保留12个月;口头警告
本人说明:同时在图书馆计算机系统读者记录中保留有关信息
b. 严重违规:
i. 严重违规(a):停借1个月,罚款100港币,信函告知有关部门;
ii. 严重违规(b)(c)(d):停借6个月,罚款250港币,信函告知有关部门及父母;
iii. 如果非法带走资料被发现毁损、但可修复,加付50港币处理费;如果无法修复,需付重购费加50港币处理费;
iv.  事件在校内以不通报姓名的方式予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