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版本项

    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各部分(包括总则与分则)对版本项的说明各有不同,这里单说普通图书部分。先引部分《规则》文本,再作质疑:

2.2.1  版本说明
    此项内容一般取自版权页的版本说明文字
2.2.1.1 版本说明通常以序数词与“版”字相结合的术语或以区别其他版本的术语形式出现,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著录,省略“第”字,著录为“X版”,初版或第一版不予著录。
2.2.1.2 版本说明属于题名或其他著录项目的组成部分,并按有关规定著录后,本项不应重复著录。
例6: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编
(版权页题:第1版第1次印刷)

一、不符合用户的认识与习惯
    2.2.1.2的说明本身及其他实例没有问题,只是例6将题名页中的“第四版”视为题名的一部分,不符合用户的认识与习惯。在题名页中标注版本说明的中文文献,在目前有增多的趋势,所以对此实例的质疑有普遍意义。
    比如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本身,其出版形式与例6相符,题名页有“第二版”、版权页为“第1版”,其CIP也是这样著录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编。
    说如此著录不符合用户认识与习惯,有些自说自话。符不符合,又岂是我能够说了算的?我说大家认为《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是题名,第四版是版本。也没作过用户调查,只不过是自己的感觉而已。
    所以要劳驾《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副主编曹宁,看看他的认识与习惯,是不是与我的感觉相符。
    在“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一文中,作者多次说“新版《规则》”如何如何,并未写作“《规则(二版)》”。此点当可说明,作者在习惯上也并不认可写在题名页的版本信息就应当视为题名的一部分。或许这就是文中谨慎地说, “那些由文献出版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版权页)大多可以著录在版本项,而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则要慎重考虑著录在何处”,而没有绝对地说,“那些由文献创建者或实现者赋予的版本信息(对中文普通图书而言,一般集中出现在书名页)大多可以著录在题名与责任者项”的缘由?

二、与ISBD(M)不一致
    题名页与版权页二处的版本说明不符,你说怎么办?前辈们早就想到,规定著录信息源及其优先顺序就可以了。
    2.2.1 版本说明是“此项内容一般取自版权页的版本说明文字”,所以版权页是“第1版”即著录为“1版”(2.2.1.1 说用“序数词”,但省略“第”字,这不就是“基数词”?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也就不追究了)。
    但ISBD(M)(2002 Revision)的规定信息源可不单是“版权页”:

Title page, other preliminaries and colophon

首先是题名页,接着再是其他文前序页,版权页是最后的。如果按照ISBD(M),对《规则》而言,自然是《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为题名,第二版为版本了。
    《规则》前言说,“修订要坚持与国际接轨,依据ISBD最新版、GB3792.1最新版、AACR2R/2002年版等”。AACR 2R/2002不在手边,记得也是以题名页为第一信息源的。《规则》在“与国际接轨”中加上GB3792,大家就都没辙了。原本GB3792也说依据ISBD的,依据到最后是根据国情改,最后就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了。严格说来,GB3792本身就没有与国际接轨。GB3792的“最新版”不知是哪一年的,是否已经批准了?

    王绍平老师在“曹宁‘试论FRBR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和机读格式中的应用’笔记”的留言中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实例,并提出疑问:

丁伟先生的《冲突法论》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再版,版权页的“内容简介”说:本书于1996年首次出版,此为第二版……。下面的版次说明中又记载为:2005年4月第1版。那么哪个是文献出版者给予的版本信息,哪个是文献创建者给予的版本信息?

    同一个信息源,而信息含义却又互相冲突,这下该如何处理?照我理解,按文献内容自然应当是第2版,但依据呢?找到《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附录对“版次”的说明如下:

图书及其他文献排版次第的说明。凡第一次排版称“第一版”或“初版”(或其他表示法)。凡内容经过修改、增补后重新排版称“第二版”或“再版”(或其他表示法),以下类推。

三、不利于FRBR的应用(OPAC的FRBR化)
    FRBR应用的最常见形式就是将书目记录依作品集中。判断各条书目记录(或曰载体表现)是否属同一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题名。
    在应用FRBR前,我们强调检索点。由于普遍采用前方一致的检索方式,所以题名著录为“中国文献编目原则”还是“中国文献编目原则(第二版)”,对检索结果影响不大。但这种著录方式,对判断二者是否同一作品却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首先以题名判断是否同一作品是一种普遍方式,而“中国文献编目原则”与“中国文献编目原则(第二版)”显然是不同的题名。如果在判断时去掉后面的版本说明文字,还是要费点周折的,因为版本说明并不单“第X版”这么简单。如果真是如此,将版本说明文字放到版本项岂不更好?
    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载体表现)题名改变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如《中图法》在三版以前题名是《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到四版才改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附加题名检索点或连接方式,将前后版本连接起来。如果认可以附带版本说明的形式作为题名,则出于作品集中(而非检索)的考虑,就需要为实际上并未改变的题名另做附加题名。《中图法》四版由于改名,其书目记录中做“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附加题名是无可奈何的事;但如果并未改名的《中国文献编目原则》二版,要为“中国文献编目原则”做附加题名,无疑是有点搞笑的事,也不符合FRBR简化编目的初衷。

 

《质疑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版本项》上有11条评论

  1. 我看是《规则》修订组在画蛇添足,本以为通过这样的题名标示可以让大家一目了然,哦,这就是第二版啊。编目先生,也不怪他们,他们不是做具体编目工作的人员,不会考虑到你所想的这些问题。<br>

  2. 呵呵,这个问题我在编目中经常遇到。像这样的话应该取第一信息源版本项吧,但是在具体的理论上很难阐述清楚,一般都是靠编目员自己的理解了。并没有一个很明显的划分,理念是一切服务于读者。<br>

  3. 编目先生的质疑说得太好了,尤其是OPAC的FRBR化问题,算是给规则的修订提点意见,也许在修订时对FRBR并没有足够的考虑。我要到9月份才能拿到新版的规则(采编的同事已经帮我订了),本想看到后,也象看完《西文条例》那样写篇小文章,但这么久却一直为能看到新版,只有等待了!<br>《规则》的修订小组如果能有更多些熟悉AACR2的专家,也许修订的程度会更大些,会更多采用AACR2的好经验、好方法。中编规则在标目一部分不知做了怎样的修订,总感觉“标目”在中编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br>我并非提倡中编规则的AACR2化,中文文献固然有其特点,但AACR2几十年积累的经验仍值得学习与借鉴的,“标目与检索点的选取”问题在中编中应得到明显的改善。<br>以上拙见,请编目先生和大家批评!<br>

  4. 我经常觉得很无奈,自己就在图书馆工作,可是有关的图书或工具书却到手很迟。难怪普通读者会对图书馆失望。《规则》4月就出版了,到图书馆却这么晚。此次我是机缘巧合,才得以先睹为快!<br><br>看曹宁写的那篇年会论文,其实在《规则》修订时,是考虑到FRBR的,但似乎没考虑透。<br><br>规则的标目部分所占篇幅为50页,仍不是很大。不及细看,匆匆翻阅,其中充满了会产生争议的内容。黄山之冬看后肯定有文章可作。<br>

  5. 编目先生,您好!对新规则的质疑说明您对新规则的关注,而质疑是督促〈规则〉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基础。客气的话不多说了,对您的质疑谈谈我的看法.<br>1. 新版规则附录5中对版本的定义确实不够好(同一种文献(出版物)因编辑、传抄、刻版、排版及装订或制作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本子),太抽象也太笼统。我觉得AACR2(2002年修订版)以及《西文文献著录条例》将版本概念按不同文献类型分别描述的做法是很好的。上述文献对专著版本的定义是:从同一版型产生并由同一机构发行的所有复本。因此当时修订组的倾向性意见是,205字段中著录的版次信息应该针对同一出版者而言(我曾所说的“版本信息应该由出版者提供”也是类似的意思)。在您质疑中提到的两个例子,中图法(四版)和编目规则(二版),都存在出版者变化的情况,如中图法,一版是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的,二版之后是书目文献出版社(后更名为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编目规则》的情况也类似。如果上述版次信息放在版本项不合适,那就要考虑另找的位置,其结果是跟正题名放在一起了,这样做是不是完全合适,或者是不是能成为普遍标准,我不能肯定。<br>

  6. 2. 关于版本项的规定信息源首选版权页的问题,实际上也和上述认识有关(因为版权页基本上是属于出版者发言的空间),新版编目规则继承了旧版规则关于版权页的定义:亦称“版本记录页”,似乎从逻辑上更做实了作为版本项首选信息源的理由。当然,这一自作主张确实与ISBD(M)不同,记得在修订过程中曾有意见说,这一改动反映了东方文献的特点,即版权页信息要比西方完整和充分(好象说AACR2对此也有认可?待查)。最新证实的消息是,在今年5月评审通过的GB3792.2《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文标会组织修订的,何时正式发布还不知道)中也将版权页作为版本项的首选信息源了,算是和《编目规则》取得一致吧。<br>

  7. 3. 关于FRBR应用的问题,我比较同意您的看法。但文献正题名,对以载体表现为著录对象的书目记录而言是不受控的,因此似乎可以不必过多考虑是否有利于文献集中的问题。文献集中确实需要做,您也谈到“需要通过附加题名检索点或连接方式”实现,我想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要让题名受控,比如采用编目员补充题名或者统一题名。<br>4. 王绍平老师提供的例子很有意思,至少说明编目规则解决不了编目中的特殊性问题,也说明任何编目规则都不能取代编目过程中编目人员的理性判断。《冲突法论》这本书我没见过,不便过多发表意见。但从描述的情况看,似乎是版次说明有疏漏,如果确实如此,应该遵循信息源中更丰富和完整的信息,在版本项著录“2版”大概没有问题。<br>匆忙回复,考虑未必周到,姑妄言之吧。<br>

  8. 关于版本的著录,我一直在困惑中,今天才遇到你们.很有同感.也有收获.<br>

  9. 现在觉得中国的图书著录格式太混乱了,就好像百家争鸣,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br>

  10. 我觉的《规则》中有些内容是自相矛盾的,和第一版的相比,有些东西更加模糊<br>

  11. 是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这种问题,新书很多,旧书也不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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