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A关于摹真和复制品的规则很简单:
RDA 1.11 摹真与复制:著录摹真和复制品时,在适当元素中记录与摹真或复制品有关的数据。适当记录与原始载体表现相关的任何数据为相关作品或相关载体表现。
也就是说,应当按摹真或复制品本身著录,所依据的原本只能作为相关资源。
尽管RDA 1.11没有交替规则,仍有三家设置了本地政策(美国LC-PCC、德语国家D-A-CH、加拿大LAC)。LC-PCC的政策分别对缩微、按需印刷复制品和影印件(Print on Demand (POD) Reproductions and Photocopies)作出了规定。本博文只论后者。
在LC-PCC PS 1.11“摹真与复制”中,PCC对POD采用的方法是“provider-neutral”(提供者中立),或者说不考虑提供者:同一原始载体表现的所有POD制品只做一条记录(比如图书A的影印本,和图书A数字化副本的HathiTrust的POD复制品)。
具体字段说明如下(* 为记录POD特征字段):
008/06:日期类型不使用 r 重印
008/07-10, 11-14:记录原印刷资源的日期
008/15-17:记录原印刷资源的出版地代码
* 008/23(图书) | 008/29(地图):记录单件形式(Form of item)为 r,表明是印刷复制品【MARC标准网站尚无此值】
* 020:如果商业POD服务提供者提供ISBN,记录在$a;原资源如果有ISBN,记录在$z;限定信息入$q。必要时重复020字段。
* 037:如果需要,记录商业POD服务提供者为采购来源。必要时重复037字段。
* 040:$e pn,代码表示提供者中立(provider neutral)【著录规则来源代码显示,此代码原为电子资源设置】。$e可重复,如果符合RDA标准,可同时做 $e rda
245-300:按原印刷资源提供所有载体表现元素如题名、版本说明、出版说明、资源数量等
* 33X:记录适用于复制品的内容类型、媒介类型和载体类型 ,无论采用什么编目规则(即AACR2记录也需提供)
* 533:创建单个复制附注,内容为:$a Print reproduction.
* 775/776 相关载体表现(可选):记录复制品与原件关系,使用775字段(物理格式相同)或776字段(物理格式不同,如PDF与打印件)。$i 使用关系说明语如:Reproduction of (manifestation): ,或者非结构化的其他关系信息如:Print version.
由上可知,PCC的规定也是按照复制品著录、原件作为相关资源著录在775/776字段,与RDA条款似不冲突。但是,此规定在生产出版发行制作说明上完全不考虑POD。由于按需印刷并不修改内容,今年印和明年印是一样的,所以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对于合作编目尤其如此。
如果同一原始资源,由不同POD服务提供者制作,该如何处理?从以上字段说明看,重复037及020字段即可。
说明:本规定所指的“按需印刷复制品”与“影印件”都是在提出要求后印制、与原件相同的复制品(包括文本材料、乐谱、地图),无论是内部制作还是向服务提供者订购。差别仅在于前者通常由数字文件打印,而后者通常由实物文献复印。
此法不适合一般的印刷出版、再版、重印、摹真复制等或者缩微复制(如国内较常见的授权影印书不在此列)。
特别注意:当不确定时,不采用此政策。(现在有些专门从事电子书打印的出版社,其出版物是否也应参照POD做,值得考虑)
另外,在LC-PCC PS 1.11“摹真与复制”的最后,也提供了非PCC的交替做法(应该是完全符合RDA条款的做法):基于复制品的著录
机构如愿意基于照相复印、缩微复制或POD复制本身进行著录(而非原件),可以这样做,但这种记录不应当在MARC字段042标记为pcc。同时,原始资源细节可放在MARC字段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