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2010.8.23)即将召开“2010图书馆前沿技术论坛:关联数据与书目数据的未来”,书社会中关联数据的讨论方兴未艾。虽然仍是门外汉,但对此一直颇感兴趣,也谈点想法。
对于关联数据的图书馆应用,我的理解有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发布,一是图书馆利用。
一、图书馆界以关联数据发布自己的信息,供本身或其他领域采用
除了国家图书馆或大型联合目录,大部分图书馆没有自己独特的信息需要以关联数据形式发布,无论是书目还是规范数据。
关联数据需要用URI(统一资源标识符)命名数据实体,现在图书馆界对很多实体并无统一的标识,因而普通图书馆即使把自己数据发布为关联数据,其标识还需要有机制与其他实际同一对象的标识进行关联……
特藏可能是一般图书馆可以用关联数据发布的信息。只是由于网络生态,大部分国内图书馆的特藏即使数字化了,仍然是养在深闺。不过,由于关联数据在本质上还是元数据,以关联数据形式公开发布信息并不影响资源的访问,只要对最终链接到的数字资源本身做访问限定即可。
接下来的问题是:图书馆发布的关联数据被应用的情况。Keven汇总了“图书馆的关联数据应用”,说明了图书馆以关联数据开放自己数据的情况。那么,这些被开放的数据得到应用了吗?又是如何被利用的?
二、图书馆利用已经发布的关联数据,为自己的服务增值
基于前述理由,我以为大部分图书馆应该是关联数据的用户而非提供者。那么,目前有哪些已经公开发布的关联数据可以应用到图书馆领域?有没有实例?
想像中最初级的应用如:在OPAC或网络资源导航中给有关人物、地点、主题、作品等提供扩展的链接?还有没有更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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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发布与利用关联数据的技术,是自己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问题,夏翠娟在会上有“用Drupal实现关联数据的发布”的报告。
我的“新编目标准RDA与关联数据”基本上是对Karen Coyle文章的解读,定型后再放链接(RDA Vocabularies for a Twenty-First-Century Data Environment. Chapter 4, RDA in RDF. Library Technology Reports, v.46, no.2, p.26-36)。[update 2010-8-27 PPT链接]
最近折腾KOHA,上您这学习RDA来了
“大部分图书馆没有自己独特的信息需要以关联数据形式发布,无论是书目还是规范数据。”
如果图书馆还有保存职能,对地方编目就该是任务,这就是很好的源
忽然想到,国内图书馆如果采用MARC21而不是CNMARC,是不是违法行为?
为什么是违法的?
是啊,与法何干?更何况现在国内图书馆西文普遍采用MARC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