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与信息素养五大法则(附UNESCO重要相关资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力推“媒介与信息素养”(MIL),它的主题页面汇聚了相当丰富的资源,有的还有中文版: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网页侧栏资源太过丰富,指南、工具、课程、出版物、文档等等,还有外部链接MIL Clearinghouse——联合国不同文明联盟(UNAOC) 的“媒介信息素养交流中心”。总之就是看不过来。

侧栏首先是MIL概念,接下来就是最新发布[1]的“媒介与信息素养五大法则”:
Five Laws of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媒介与信息素养五大法则

从名称不难猜测来自阮冈纳赞的图书馆学五定律(1931年),但并没有五定律那么简明扼要。
在2016年《MIL年鉴》中有解说文章[2],从该文表1中抽出对应的“图书馆学五定律”文本和现在的解释,附在五大法则后,或许可帮助理解:
法则1:信息、传播、图书馆、媒介、科技、互联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提供者应用于批判性的公民参与和可持续发展。它们享有同样的地位,而且没有一个比其他更与媒介信息素养相关或应被视为如此。 (书是为了用的->知识是为了用的)
法则2:每个人都是信息或知识的创造者,并且携带自己的消息。他们必须被授予获取新的信息或知识和表达自己的权利。男性与女性应共同享有媒介与信息 素养。媒介与信息素养亦是人权的纽带。 (每个读者有其书->每个知识用户能获得知识并创造新知识)
法则3:信息、知识与消息并不总是价值中立,或始终免受偏见影响。任何对媒介与信息素养的概念化、使用与应用都应保证上述事实对于所有人都是透明可懂的。 (每本书有其读者->所有知识有其用户)
法则4:每一个人都想知晓与理解新的信息、知识与消息,并与外界进行交流,即使她/他并没有意识到、承认或表达过。然而她/他的权益绝不应受到侵害。 (节省读者时间->提高知识用户的幸福感)
法则5:媒介与信息素养并不能即刻习得。它是一个动态的具有生命力的经历与过程。只有当这个学习过程包括知识、技能与态度,涵盖进入权、评估、使用、生产、信息的传播、媒体和技术内容时它才能称为完整。(图书馆是生长的有机体->知识是动态成长的)

[1] CILIP 信息素养组新闻. UNESCO launch Five Laws of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February 16, 2017)
[2] I. V. Malhan & Jagtar Singh. Five Laws of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as Harbingers of Human Rights: A Legacy of Ranganathan’s Five Laws of Library Science. MILID Yearbook 2016,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Reinforcing Human Rights, Countering Radicalization and Extremism. UNESCO, 2016. pages 25-39. ISBN 978-92-3-100177-2

——— 附:UNESCO“媒介与信息素养”重要文献 ———
– MIL宣言(3个)
2011.6.17:菲斯宣言Fez Declaration on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2页)
2012.6.28:莫斯科宣言The Moscow Declaration on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UNESCO和IFLA共同发布 (4页)
2014.5:巴黎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in the Digital Era)(6页)

– 中文版资料(2种)
2011:《媒介与信息素养课程方案教师用书》(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Curriculum for Teachers)(中文版 189页
2013:《全球媒介与信息素养评估框架:国家状况与能力》(Global 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Assessment Framework: Country Readiness and Competencies)(中文版 193页

NISO推荐实践《期刊迁移实践条例》Transfer Code of Practice

国际上,期刊更换出版者或发布平台是常见现象,这被称为“迁移”(Transfer 转让)。据称2016年1-10月,EBSCO共录得超过5000种期刊更换出版者。在增强迁移通告服务(ETAS)(介绍见下)侧栏“迁移通知”下,有最新变更出版者的期刊,可以由生效日期实际感受下数量之多。
期刊迁移对图书馆、中介机构(如连续出版物订购代理、链接解析器管理者、大型发现系统供应商)和读者有负面影响。常常期刊仍在出版,但像是消失了,现有信息系统到期刊内容的链接中断,影响对期刊的订阅与访问。(NISO RP-24-2015,p.v)
为应对这个问题,英国连续出版物集团(UKSG)自2006年开始期刊迁移项目,于2008年发布第1版《期刊迁移实践条例》(Transfer Code of Practice),指导期刊的迁出和接收出版者如何确保以最小的中断,让所有利益相关人能继续获取内容。
2014年,项目转由NISO主持(Transfer),维护机构更换消息于2015年宣布(UKSG Transfer Code of Practice to be Maintained by NISO (2015-2-9)) ,随后《期刊迁移实践条例》 作为NISO“推荐实践”发布第3版(NISO RP-24-2015)。

《期刊迁移实践条例》由图书馆、出版者出版者和其他专家组成的“迁移指导委员会”管理,主要活动分为三个方面(以下编辑译自NISO的 Transfer 网页):
1、期刊迁移实践条例。当前为第3版:Transfer Code of Practice, Version 3.0. NISO RP-24-2015. National Information Standards Organization (NISO), 2015. 11 pages. ISBN 978-1-937522-40-7
已签署此条例的出版社见“Transfer Publishers”页面,包括很多大出版商。
2、增强迁移通告服务Enhanced Transfer Alerting Service, ETAS)。方便期刊迁移沟通,本服务由以下3部分组成:【在JISC网站】
期刊迁移通知数据库Journal Transfer Notification Database):可用题名、关键词、ISSN查询期刊迁移详细信息 。
迁移通告邮件组Transfer Notification List):每当使用ETAS宣布期刊迁移,注册者会收到电子邮件通告。
迁移通知博客Transfer Notification Blog,有墙)。存储来自出版社的期刊迁移信息,作为迁移信息存档。
3、迁移的教育和支持活动。迁移指导委员会致力于向出版者、图书馆员和出版过程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实践支持。

自《条例》作为“推荐实践”发布以来,NISO每年都召开公开远程会议加以推广。2017年会议将于2月13日举行。

IFLA数字时代政府提供公共法律信息的声明

在发达国家,政府一直通过图书馆提供公共法律信息的印刷本,供公众免费使用。进入数字时代,政府转而直接在网站提供公共法律信息。图书馆界因此担心这些仅通过网络提供的公共法律信息是否能够:1、让用户免费访问,2、保证内容可靠,3、有保存策略,确保未来仍能免费访问。重点是后两方面。
IFLA法律图书馆部就此提出一项声明,并于2016-12-13得到IFLA理事会签署,希望此声明有助于图书馆及图书馆协会的宣传工作(advocacy work)

IFLA数字时代政府提供公共法律信息的声明
IFLA Statement on Government Provision of Public Legal Information in the Digital Age (2016)

导言 Introduction
获取/访问 Access
认证 Authentication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真实可信】
保存与长期访问 Preservation and Long-Term Access
建议 Recommendations
附件1:参考文献与支持文献
附件2:当前使用认证技术的国家实例【欧盟、法国、美国】

via [IFLA-L] IFLA Statement on Public Legal Information / Stephen Wyber (IFLA政策和研究办公室)

我国似乎并前述传统,本声明引用的大多数相关宣言等我国似乎也都未签署。不过此声明并未涉及敏感话题,应该不会被另眼相看,尤其主要引用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6.1.1生效)我国是参与的,并制定有《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特引用我国“方案”相关内容如下:
目标 16: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
16.10 根据国家立法和国际协议,确保公众获得各种信息,保障基本自由。
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 IFLA数字时代政府提供公共法律信息的声明:建议———
如上所述,在联合国规定向公民公开公共信息的目标环境下,IFLA呼吁政府对公共法律信息:
* 确保所有以数字格式生产的公共法律信息,在公平、免费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
* 采用技术措施进行认证,保护数字格式的官方法律出版物,以确保其内容值得依赖,并向人们明确此点。
* 将技术验证措施作为创建在线公共法律信息资源的一部分,而非后续加上此技术。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从长期看,从一开始就解决此问题将节省时间与金钱。
* 开发与实施有效政策和程序,以数字格式保存值得依赖的法律资料,酌情与图书馆、档案馆或其他记忆机构合作。当采用新技术提供数字形式的法律信息,确保其能方便保存、供公众长期访问。
* 让保存的资料供公众免费长期获取。
* 将公共法律信息在线提供战略结合进国家实施《联合国2030年议程》的发展计划。

——— 附件1:参考文献与支持文献 ———
–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9(中文版)【据说我国未加入】
官方译文“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中文版

– 欧盟《获取民商事外国法律》 Access to Foreign Law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开放政府宣言》 Open Government Declaration (2011) 【70个国家已签署,不包括中国】

– 《自由获取法律宣言/ 免费自由取览法律资讯宣言》(蒙特利尔宣言Declaration on Free Access to Law (Montreal Declaration) 【有简体中文版,从用语看,显然由繁体版转换而来】
* 所有国家和国际机构提供的公共法律资讯,是人文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增加取览这些法律资讯的渠道,可促进公义及法治;
* 公共法律资讯是数码化的共同财产,应该以非牟利及免费的准则让所有人取览;

《数字时代世界记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温哥华宣言The Memory of the World in the Digital Age (UNESCO/UBC Vancouver Declaration) (2012)

《信息获取与发展里昂宣言》 Lyon Declara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2014)
参见:平等获取信息的自由——关于《里昂宣言》(2014-12-13)

– 联合国大会《转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UN General Assembly, 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