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与处罚

    老槐参观昆山图书馆,写了那么多内容,留言者的兴奋点却都在”窃书”上,也是很有意思的。
    其实对读者违规的处罚,是图书馆公共关系的一部分。无论文明程度多高,经济多发达,偷盗现象都不可避免。即使再大度的图书馆,也不可能对”窃书”现象视而不见,理由不必多言。如何表明对偷盗现象的态度、如何陈述偷盗现象、如何处理偷盗事件,是需要图书馆精心策划的。
    在网上找香港图书馆,看看”一国两制”下的中国人如何对待”窃书”事件。
    香港公共图书馆没有把详细规则放在网上,只好找几个大学图书馆。总的来说,对”窃书”现象,既有隐诲陈述的,如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香港教育学院图书馆,”资料未办理适当出借手续”;也有实话实说的,如香港大学图书馆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明言”偷窃和损毁图书馆资料”(Theft or mutilation of library materials)。
    尽管对”窃书”的陈述有差异,但对”窃书”事件的处理,几家图书馆倒是有共通之处。本人尤其欣赏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的规则说明。
    首先,规则中说明”偷窃和损毁图书馆资料”是”严重违规”行为,然后另附详细处罚说明:

 

一般违规:
携未办手续的图书馆资料,拿在手中或放在包中离开图书馆,在十二个月中第一次或第二次。
本人说明:换言之,一般违规未视为”偷窃”,可避免对偶而无意行为处罚过度,也可避免此种情况下的”偷书”指控造成与读者的冲突

严重违规:
a. 携未办手续的图书馆资料,拿在手中或放在包中离开图书馆,在十二个月中第三次;
b. 任何时候,携未办手续的图书馆资料,藏匿在身上离开图书馆;
c. 携未办手续的损毁图书馆资料,拿在手中或放在包中离开图书馆;
d. 被发现在损毁图书馆资料。
处罚:
a. 一般违规:记录于文档中,在图书馆保留12个月;口头警告
本人说明:同时在图书馆计算机系统读者记录中保留有关信息
b. 严重违规:
i. 严重违规(a):停借1个月,罚款100港币,信函告知有关部门;
ii. 严重违规(b)(c)(d):停借6个月,罚款250港币,信函告知有关部门及父母;
iii. 如果非法带走资料被发现毁损、但可修复,加付50港币处理费;如果无法修复,需付重购费加50港币处理费;
iv.  事件在校内以不通报姓名的方式予以通告。